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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情東海岸~通姦罪除罪化!
2020/06/07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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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情東海岸》
太魯閣之音廣播電台:FM91.3 ~ 熱情東海岸
一早跟金鐘獎主持人清盛連線,
談大法官會議第791號解釋通姦罪除罪化!
小一哥聲音實在太好聽了.
花蓮的朋友記得收聽熱情東海岸.
小一哥還幫我Cue花蓮鄉親叫我去花蓮演講,
也太可愛了吧!
希望我劈頭就說想念花蓮的朋友鄉想念花蓮奏效,
很快就可以再刷一波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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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花蓮熱情東海岸~ 通姦罪除罪化訪談

 

*大法官會議解釋 791  /  釋554

 

Q1大法官會議解釋 791號到底在說什麼?

(刑法239 通姦罪違憲)

一、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司法院院長許宗力之協同意見書精彩之處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就在他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提到「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也提到「社會要求女性通姦者『洗門風』,卻沒聽過男性『洗門風』」。他期盼將通姦罪由「刑法除罪化」後,社會能一起走上學習成長的路。
三、白話文,刑239 通姦罪不應由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應回到民法依民法第195條,主張配偶之身分關係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損害賠償。

 

 

Q2 婚前協議?

一、效力:婚前協議到底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而定。有些內容是法律契約自主原則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有效;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也有效,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1]「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限制。

二、 違反公序良俗無效民法第72

  EX具體個案 如外遇即離婚

 

Q3 元配情何以堪?

一、大法官會議解釋791 號通過後

A元配可能覺得,配偶通姦外遇原即有『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大法官解釋是否背棄了婚姻的忠實?是否背棄了千千萬萬的元配?

B並非, 大法官之意思並非認定『通姦罪是合法的』,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且通姦罪並非刑法應規範, 應回歸民事 +家事法 (保護婚姻之制度)。

2 個人認為法院配套措施,民事庭賠償金額應提高 (目前判決過低),家事法庭審理中認定婚姻的破綻應放寬認定。

3 元配不要再找徵信社花錢又懲罰自己----通姦罪需舉證證明  ”性器的接合” 並非抓姦在床即可成立.ex全身赤裸互摸下體之光碟證物仍不起訴

A 案例 ----當事人曾告訴我最後悔的是找徵信社抓姦在床是她最後悔的事, 知道丈夫外遇與親耳親眼目睹事完全不同的事情.又 刑事犯罪偵查審理中可能要勘驗證物,對元配為二度傷害

B-----可能違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裝監視器)/ 公然罵不要臉的女人(公然侮辱)/ 破門而入(毀損罪等) / 付出可怕的金錢代價(徵信社抓姦高額費用)

4 訴追通姦罪過程,更無法保障婚姻的完整性。

 

Q4 律師總結

一、元配應該更有自信更堅定處理自己的婚姻關係. 不必因為通姦罪除罪化, 即對害怕自己無能力維繫婚姻的價值. (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二、是否應該離婚?也可以選擇原諒, 或選擇好聚好散離婚。

  離婚爭取對自己更有利的條件

三、修法前代理元配提起通姦告訴,多數看到元配在過程中也傷痕累累。

律師常提醒大家雖然憲法保障大家的訴訟權,但提起訴訟的人常常也是深受其害的人。

四、舊法運作性別傾斜,且充滿濃濃父權思想。----對女人不平等對待 ex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五、民事庭賠償金額應提高 ---目前判決過低

六、身為律師應提醒當事人什麼? 

A通姦罪無法保障婚姻的維繫。

B元配應該更有自信更堅定處理自己的婚姻關係。

C 在婚姻中的我們應該傾聽自己心中的聲音, 原諒或分開沒有絕對對錯, 是一個自己對自己負責任的選擇。

D 通姦除罪化並非通姦罪合法,仍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只是不再用國家權力介入。元配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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