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10023327號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檢附審核意見,仍囑續辦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1年4月13日院台教字第1012430200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辦理情形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辦理情形
監察院審核意見(101.4.13)
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
貴院復函雖表示,現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生活費來源,除可由一般工讀取得(不低我國基本工資之時薪),另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學生均得申貸每月4,000元及8,000元為上限之生活費;另為進一步提供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於本計畫中明定各校可視預算經費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以補助每生每月6,000元以上之生活費。惟各校係視預算規劃「生活助學金」名額,故每學期能夠提供之名額,仍屬不定,又以附件案例為例,倘能提供生活費貸款,對於有需要的學生,將是一大助益,爰本部分擬請考量提供生活費貸款之可行性。
教育部說明
一、審核意見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若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學生,分別得申貸每月最高8,000元及4,000元之生活費,有效減輕其生活負擔。
二、案內所附剪報單親家庭子女就學個案,若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原住民族等各類學雜費減免身分,其學雜費均可依規定辦理減免;若非前開身分者,仍得依教育部(下稱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申領助學金;再者,各類學生均得透過就學貸款減輕其就學負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亦可另行申貸生活費。此外,為平衡城鄉差距並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之理念,本部亦將賡續推動繁星計畫,以鼓勵學生就近入學並引導教學正常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