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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100年12月13日)院臺教字第1000056229號(99教正4)
2012/02/2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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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函

受文者:監察院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民國1001213

發文字號:院臺教字第1000056229

附件:如文

 

主旨:

貴院函,為本院前函復有關政府部門對於經濟弱勢學生所提供之助學措施與資訊明顯不足,影響學生權益等情案之檢討改善情形乙節,仍囑賡續檢討辦理,並提供就學貸款及圓夢助學網之最新資訊見復一案,經交據教育部函報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復請查照。(99教正4

 

說明:

一、復貴院1001014日院台教字第1002430492號函。

二、檢附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及附件各1份。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抄件:

 

本案教育部之檢討改善辦理情形

 

項次一

 

監察院前核提意見(100.1.21

一、本院糾正意旨係針對經濟弱勢學生提供之助學措施明顯不足及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未依家庭實際人口計算補助標準合先敘明。

二、依據貴院9976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函稱97學年度大專校院以上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人數占大專校院以上學生人數為27.75%;另財政部於991223於本院約詢提供之資料,97年度適用稅率為0%之戶數達35.6%;而有關中低收入戶只占3.6%,與家庭年所得後40%相去甚遠,有35.4%之差距。是以「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倘依中低收入為標準,則可受助人更少,不利於經濟弱勢學生。

三、至有關生活費貸款部分,放寬資格亦可配合政府財政而為,利息費用部分或全部由學生負擔均無不可。因此,在考量政府財政及提供學生多一項助學措施之考量下,生活費貸款資格放寬與否有其研議之必要。

四、綜上,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已於991210日通過,擬請將教育部配合該法研修「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及研議放寬生活費貸款資格之可行性情形函復本院。

監察院本次原函意見(100.10.14

仍請賡續檢討辦理。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助學金家庭所得列計人口一項,查本計畫自96學年度由原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轉型而來,歷經97年及98年修正,業放寬助學金之申請資格,並將補助金額提高,且針對其申請資格級距再予細分,以使經濟較為弱勢之學生獲得相對較多之補助。茲說明如下:

(一)原共同助學措施之申請資格分為2級,第1級針對家庭年收入低於4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7,000元與14,000元;第2級家庭年收入40萬元以上低於60萬元者,分別補助公、私立學校學生5,000元與10,000元。96年為避免學生因家庭所得略高於或略低於某級距而致補助金額有落差,再將申請資格級距再細分為5級;其後本計畫助學金補助金額,則配合當年學雜費調整,進一步針對私校補助金額各加2,000元。

(二)本計畫於96年訂定之初,家庭年收入列計範圍,若為未婚之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包括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已婚且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若為已婚學生,家庭應列計人口為學生本人、學生父母及其配偶;另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亦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三)後經學校於實務審閱戶籍謄本時發現,父母(監護人)分居或不同戶籍情形及未婚之兄弟姐妹同戶籍但實際未共同居住情況普遍存在,學校於確認關係人或扶養人口上執行困難且亦難達公平合理;各校承辦人若需再查證兄弟姐妹是否就學、學制是否符合等項,勢必延長作業審核期程,恐影響與各部會助學金是否重複請領之比對時程,以致影響下學期助學金如期核發。

(四)考量反映我國家庭型態及實務面之可行性,本計畫於97年修正,申請助學金之家庭經濟條件應列計人口,簡化為「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且「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有效反映實際家庭所得之真實性。

二、檢附各大專校院9899學年度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調查供參。(如附件12

 

項次二

 

監察院前核提意見(100.1.21

一、擬請續將圓夢助學網中期計畫之辦理情形函復本院。

二、擬請檢視並說明目前圓夢助學網運作情形。又各機關學校是否提供完整且及時之資訊?

監察院本次原函意見(100.10.14

請提供就學貸款及圓夢助學網之最新資訊。

教育部說明

一、有關本部就學貸款更新措施一項,本部針對就學貸款之還款期限、申請緩繳及放寬申貸生活費等項,於考量薪資所得及物價波動等社經條件,並衡酌社會救助政策及還款者負擔能力等因素,業訂定就學貸款精進方案,將自100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茲分述如下:

(一)延長還款期限: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還款者,還款期限為貸款1學期者得以1年計,另可申請延長2倍,可降低每月還款額度約一半,預估逾10萬名學生受惠,政府每年增加負擔利息約1.5億元。

(二)放寬申請緩繳門檻:放寬平均每月收入不到3萬元、中低收入戶或是低收入戶可申請緩繳,對於剛投入職場的年輕學子具有實質效益。

(三)放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貸款:基於協助經濟弱勢學生立場,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提高至8,000元,並增加中低收入戶學生每月可貸款生活費4,000元,以擴大弱勢家庭子女的就學協助,減輕其籌措就學期間生活所需經費(所定可貸生活費額度為上限,可依其實際需要貸款)。

二、有關本部圓夢助學網更新一項,茲說明如下:

(一)完成系統改版並於100學年度(10081日)全面上線使用,改版後之系統提供各校上稿、本部審核及集體發布功能。除可避免同一獎學金重複出現多筆,加強審閱資料之正確性及及時性,並可選取獎學金適用對象、教育層級或特殊身分,以加速民眾篩選符合本身條件之獎助學金資訊。

(二)增加後臺管理功能,可檢閱各校獎助金上稿數,鼓勵各校多利用此平臺公告訊息以服務學生及民眾。

(三)持續配合各校或民眾反應需求,以改善系統功能(例如增加獎學金關鍵字搜尋、系統介面等)。

(四)截至100125日,已提供各部會及本部助學金資訊433筆;各部會、財團法人、民間機構及學校提供之獎學金共計1,809筆,其中經審閱及刪除重複者,公告獎學金資訊359筆。

(附件略)

 

參見:行政院函(100年12月13日)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WORD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012月22日第4屆第43次會議決議:函請行政院續辦見復。

 

【歷程】

【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7月6日)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號(99教正4

行政院函(100年3月11日)院臺教字第1000005078號(99教正4

行政院函(100年6月20日)院臺教字第1000020860號(99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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