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健保費可減免一半,學雜費卻只能減免十分之三!
教育部技術官僚提出荒謬的衡平說法,卻連簡單算術都不會?
教育部(100年5月6日)臺高(四)字第1000069629B號公告
預告訂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第 三 條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國立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者,於修業年限內,得減免就學費用。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就學費用十分之三。
【說 明】
一、明定中低收入戶學生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標準及減免項目。
二、低收入戶學生賡續依現行「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實施要點」,維持就學費用全免。
三、中低收入戶尚未於「社會救助法」界定並予法制化前,本部係依「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所得調查五分位之區分,針對家庭年所得後百分之四十之大專校院學生提供最高百分之三十之學雜費補助。爰衡酌本部「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及相關弱勢助學措施之衡平性及延續性,將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比率訂為十分之三。
教育部100年
檢送本部100年
本次會議決議事項摘要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
1. 有關新增中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基準一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及本部弱助標準之延續性,仍予維持十分之三;嗣後仍得視政府財政狀況酌予調整。
教育部(100年7月19日)臺參字第1000123048B號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教育部(101年1月16日)臺參字第1010004454C號
修正「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2條、第6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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