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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學習」不等同「生活服務學習」,「服務學習」也不是「校內工讀」
2011/09/07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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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生活學習獎助金:100學年度起改為生活助學金(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
免費住宿:100學年度改為住宿優惠(各校得要求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
100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參與「服務學習」
100學年度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校內工讀」。
各校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應排除屬「工讀」性質之規定。
各校不得利用「服務學習」時數,來取代任何應支薪之「工讀」。
教育部:為彰顯本計畫之公共性及公益性,本部於100學年度修正計畫內容,配合現行服務學習方案,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並明定下列實施原則:
(一)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二)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三)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四)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五)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教育部:若各校有違反前開實施原則之情事,敬請提供具體事證,以為本部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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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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