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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學習獎助金:100學年度改為生活助學金
2011/08/0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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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助學金
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申請資格>
1. 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 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辦理方式>
1. 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 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生活服務學習>
1.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 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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