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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應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並以書面答覆
2011/02/21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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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依據憲法及監察法,獨立行使職權。今後對於監察權之行使,仍當傾聽民意,力求實事求是、精益求精之精神,有效監督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監察院表示:
一、監察權為我國憲政體制下五權分立的一環,本於憲法所賦予之權限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對政府機關施政提出糾正案。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應為適當之改善或處置,並以書面答覆。後續將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貫徹糾正之實質效果。憲法及監察法規定之配套周全、體系完整,絕非楊前署長所稱「不要理他」一語,所能輕蔑監察院職權或卸免行政院及有關部會應負之法律責任。
二、監察院尊重被糾彈人及被糾正機關之意見表達,惟仍盼相關人士發言前,宜充分深入瞭解本院之糾彈完整內容後,始做評論,以避免對本院職權行使造成誤導視聽。
三、監察院對於外界之批評,一向秉持「有錯則改,無則嘉勉」之立場,務實檢討。至於部分人士不當言論,是否涉有刑事責任,本院自當嚴正以對。
【調查報告】政府部門針對經濟弱勢學生助學措施之檢討(監察院)2010年2月
【糾正案】監察院99年2月24日(99)院台教字第0992400083號函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見復(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7月6日)院臺教字第0990035363號(99教正4)
行政院函(99年11月22日)院臺教字第0990062111號(99教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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