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金
(2008)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學期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009)學校得視查核結果,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97年8月7、8日】97年度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就學貸款、學雜費減免及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等綜合業務研討會(成果報告PDF全文下載)
*以下為研討會部分精彩內容摘錄
業務座談
經驗交流及分享
高教司朱科長:
大家都希望弱勢助學能給學校較彈性,就我個人有二個考量:
當此案提出時,有給人不勞而獲的感覺,所以今年才做此決定。例中山大學一直以來就這樣做,並且很堅定告知要如何去做。
對想做的學校來說,你們有一套說法,這點部裡願意尊重,但有些學校要我們給一個明確的規定,部裡是不可能有明確規定。
中山大學羅教官:
各位夥伴大家好,原本教育部規定不做生活服務學習,但我們校長很堅持,經過學校的會議通過:
1. 要給學生生活服務學習,我們會有計畫,並不會隨意處置。
2. 學生配合度的問題:現在學生都很忙碌,所以承辦人要先訂定相關細節,並訂相關辦法。(我們有擺在網路上,歡迎大家可以下載參考使用)謝謝!
海大林老師:
生活服務學習在字面上希望學生有服務和學習。不用侷限學生要到辦公室或系所,以擔任社團幹部或班級幹部來抵時數,或去參加社團的服務學習,我們可以用一個認證的卡,例服務學習認證卡或五育認證卡等等僅供大家參考。
綜合座談
弱勢助學計畫
提問學校:國立臺灣大學、國立中山大學
問題:
請領弱勢助學金,如要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是否視為工讀,是否納入勞基法?
回應:
由於學校與參與生活服務學習學生之間無勞雇關係,所領受之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之間無金錢與勞務之對價性,性質上與工讀不同。
提問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問題:
97學年度起新增獲本計劃輔助者,得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此一新措施授權學校自行規劃辦理,若有些學校不予配合實施,會不會滋生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質疑?對推動實施的學校又該如何接受反對者的聲浪呢?
回應: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學校得要求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除回應各校於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議所提建議外,亦可培養學生獨立自主能力,同時避免學生產生不勞而獲的想法。 若學校因校內無生活服務學習機會,未安排學生服務學習,本部予以尊重。
提問學校:義守大學
問題:
為配合 97學年度執行計畫內之「申領助學金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所需時間將擴展為整個學年實施,否則無法彰顯計畫本意。
從核定名單到核銷經費才短短的 4個月(12月到隔年3月),其中又要過一個寒假,為達到規劃「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的實質意義,爰請同意「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核銷期限延至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8月)實施」。
1. 請同意「 97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核銷期限延至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8月)實施」。
2. 另請同意,本校規劃「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時,得依學生執行成效比例撥發本(97)學年度補助弱勢助學金。未執行款項,則全數繳回國庫,不用再等到下學期才議處不配合之申領學生。
回應:
本案將錄案參考。
提問學校:亞洲大學
問題:
針對弱勢助學金之「生活服務學習」問題,還是希望教育部統一規定「學習時數」,如此各校面臨輿論及家長的衝擊較小。
至於人力規劃部分,依工讀金之需求各校自行規劃,若人力本身太多實在不知道要如何運用時,是否可以轉為提供學務處辦理各項活動之「動員部隊」,如:演講、研習..等活動以協助推動學務或學校工作,非工讀但也可是一種學習,也可大大解決推動學務工作時,苦無學生參與的問題。
再者,只要學習時數與所受領之補助不成「對價關係」,社會輿論應不致於對教育部有過多的苛責及踏伐。
所以這樣做應該是個三贏的情況,教育部對得起全國納稅人、學校的工讀生及活動參與壓力獲得紓解,學生也獲得學習及金錢之補助,也不會覺得自尊心受損,亦對得起全國納稅人,享權利也盡到義務。
回應:
依本部97年3月18日召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檢討會會議決議,有關領取助學金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係屬大學自主事項,由各校自行規劃,本部原則上尊重各校之權責。
上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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