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 預估將有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
內政部新聞(99/12/10)
立法院99年12月10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院所送之「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感謝朝野政黨不分黨派,接力審查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也感謝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他強調,內政部未來將積極進行社會救助法修法相關配套及事前整備工作,包括相關子法修訂作業、細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更新等準備工作,期望社會救助法新制能在民國100年7月1日順利上路,預估將有31.2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
內政部表示,此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幅度相當大,在考量各鄉鎮市區公所基層審查實務執行的可行性,於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後,必須有充足的時間研訂相關子法以及作業規定、修正審核相關資訊系統,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人員的講習訓練等,實務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後,必須有至少6個月的時間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才能周延。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萬1千戶(5萬4千人),較目前11萬戶增加約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約18萬3千戶(53萬6千人),合計增加20萬4千戶、59萬人,未來將有31.2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因應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各機關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主要有三大類,分別由內政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各縣市政府訂定。其中內政部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研訂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等7個子法規;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新增訂之子法規共6個,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等4個子法,分別由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及環保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涉及各主管業務項目訂定認定標準;新增低收入戶住宅補貼措施(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責);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免學雜費規定(由教育部主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低收入戶參加自立脫貧措施增加收入免計入期間及額度規定等7個子法或作業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妥善因應低收入戶相關審核標準的放寬,以及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的資訊系統修正的招標、公告以及資訊系統上線前測試等相關準備工作,內政部預定於近期再度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進行各項細部作業討論,並積極展開辦理基層審核人員(含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人員)的相關宣導、教育訓練以及講習,讓各縣市受理申請的基層人員瞭解新制的規定,讓相關申請審核作業能順利進行,以審慎周全的準備維護民眾權益,並落實行政院透過此次修正社會救助法,以擴大照顧弱勢民眾的政策方向。
「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如下:
1.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60%為寬,可使更多的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維持其穩定性。
2.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學雜費減免、特殊項目救助以及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之短期生活扶助等補助。
3.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於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及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使弱勢個案能獲得協助。
4.強化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明定已就業者之工作收入依序核算,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如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訓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針對就業較弱勢人口且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中高齡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為一般勞工或基本工資的70%,身心障礙者核算為55%,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喪失救助資格。增訂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
5.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以反映真實狀況:對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下列土地,可排除於家庭財產之不動產計算範圍內,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以及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6.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25歲以下就讀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之家屬致不能工作,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有利於審查通過。
7.新增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增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需要救助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另依本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得開立專戶儲存,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以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本生活費用不被扣抵,落實本法救助目的。
8.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福利誘因,鼓勵低收入戶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及授權條款,得將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再延長1年,以鼓勵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對於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年,並得再延長1年,以提供促進其自立發展的誘因機制。
9.新增住宅補貼措施:包括低收入戶可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以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
10.強化遊民輔導機制:增訂如發現有遊民不願接受安置者,地方政府應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另增訂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以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
11.新增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於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政府積極介入提供中低收入戶家庭適時的協助,以有效預防其落入貧窮。
立法院三讀通過(2010-12-10)內政部社會司
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迄今近三十年,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擴大救助對象、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提升低收入戶家庭經濟能力及生活水準,且照顧家戶及人數逐年增加。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為擴大照顧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近貧族群,分別於各福利法規或計畫、方案,以特定人口身分認定為依據給予各項扶助措施,有參照最低生活費計算基礎擴大至不同倍數作為審核標準,亦有各自訂定不同標準之審核門檻,經統計政府在各項弱勢補助經費每年已超過新臺幣一千四百餘億元,惟目前本法僅對低收入戶提供照顧,為擴大照顧對象,特將中低收入戶入法並予以明確定義,作為未來政府相關單位推動新扶助措施之判準;其他現行特定人口身分補助或津貼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不受影響,以達修法擴大照顧民眾之目標。且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及社會情勢急速變遷,產生貧富差距擴大、結構性失業等問題,無法單以個人問題歸因,為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及遭受緊急危難或非常災害者之生活,並協助其自立,有調整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工作收入設算規定、強化就業、社會參與等脫貧措施之必要,爰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考量現行計算方式於調查時受抽樣方式及經濟波動影響程度較大,導致各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數值變動性高,改採統計上較為穩定之各區「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基準,由中央及各直轄市依法定百分之六十訂定最低生活費,惟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統一中低收入戶定義,對於貧窮帶之中低所得家戶予以一定扶助。(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
三、配合實務需求,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家庭總收入及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以及工作能力之認定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五條之三)
四、增訂有社會救助需要之通報機制,凡知悉者均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五、為了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及救助需求,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生活狀況調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強化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訪視功能,以適時提供受生活扶助者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另賦予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生活寬裕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顯不相當者,調整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之權限。(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服務,對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所增加之收入,得免予計入家庭總收入,以利其脫貧。(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脫離貧窮,得提供相關措施協助低收入戶,對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協助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予計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以促進其自立發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入,避免社會排除。(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
十、對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提供減免學雜費之教育補助,並推動擴大照顧弱勢社會福利政策,將中低收入戶列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及第十九條)
十一、依本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得開立專戶供存入,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落實本法救助目的。(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