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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調漲學雜費:監察委員提案糾正又撤回
2013/12/2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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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25)監察院公報【第2892期】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5次會議紀錄(102年11月14日)
討論事項
二十九、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調查:教育部限制私立學校自定辦學政策及執行方向,究與憲法及教育基本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意旨有無違背?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之報告。提請 討論案。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三十、葛委員永光、李委員復甸提:教育部未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又行政院於100年度調整軍公教待遇時,教育部亦未依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核算基本調幅調漲私立大學學雜費,均與法不符。又私人興學本為憲法所保障,教育部本無任加管制之權。私立學校之成敗應交由市場機制決定,教育部僅有責任健全公立學校之品質與合理學費。國家應致力於支持青年就學,而非花費大量經費維持招生不足之私立學校。目前就讀私立大專之學生家庭收入普遍偏低,政府應將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用於獎補助學生。甚至應考慮免除助學貸款之利息,以具體之作為幫助學生就學,教育部應予改善,爰依法提案糾正。
決議:本案撤回(本案調查委員李委員復甸書面要求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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