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上一篇提到的選物販賣機違法營運案例,再端看議員臉書所拍攝的圖片,可以看到議員對規範內文掌握的十分詳盡,以下將逐一針對違規態樣作詳細解釋,希望選物販賣機同業嚴肅看待,而非一昧情緒化地逃避事實。
一、商品不得為....(規範中明確列舉之物)
其實這個部份過往早已行之有年,早期筆者也在法令未臻成熟之際,替擺放公益彩券的同業發聲,但後來主管機關已明確將「有價證券」納入不得擺放的行列,因此不予討論。目前市面上較常出現爭議的,應該是衣著可拆裝之手辦公仔,以及外包裝印有女優圖片的產品,其實詳閱法院判例,有罪、無罪之判決各自參半,也就是說必須看法官心證而定,業者可以避免違規的先決要件,應著重在「裸露部分不公開陳列」、「在一般社會通念不引起主觀上情慾」。
二、設置刮刮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第八點)
這個問題主要源自於經濟部對於選物販賣機市場難以管控這件事(刮刮樂造成地方派出所報案數激增、法院判例件數屢創新高)從去年經濟部召開的三次會議中,主管機關一開始就打算採取最嚴格的規範來限制選物販賣機,而公會一直在淡化主管機關針對選物販賣機經營方式的限制,主要把焦點著重在爭取保證取物的上限,至於機具歸屬的定位,公會仍希望可以從源頭定義上,將選物販賣機單獨拉出電子遊戲機範疇。
由於規範第八點的釋文內容較為模糊,導致「刮刮樂是否可以設置」之爭議,基於筆者參與三次會議所彙整的資料,可採取以下兩點解釋:
(一) 觸犯射倖性的違規行為
規範內文「為取得遊玩戳戳樂、抽抽樂或其他具有射倖性設施之機會」,此部分已明確說明,若經營選物販賣機以誘使消費者遊玩刮刮樂為目的,於機台內擺放與保證取物價金完全不相當之物品(例如小包面紙、餅乾、鋁箔包飲料、空鐵盒等),讓消費者並非以夾取商品本身而投幣消費。
(二) 供人夾取之商品價金與加贈商品之價金差異過大
回應上述,無論是面紙、餅乾、飲料,這一類市值僅有幾十塊的商品,都不應該配合刮刮樂出現在選物販賣機市場,因為刮刮樂加贈的獎品,其價值都遠超過上述商品的數十或數百倍,因此主管機關才會認定業者已非正常營運,而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射倖性行為。
三、機台違規改裝、加裝障礙物等
改裝機台這件事,一直以來都是觸法的行為,就好比自小客車不能隨意改裝一樣,因為經濟部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明訂規範,而選物販賣機的機具屬性無法跳脫「電子遊戲機」,所以人的行為不能模糊機器的規範,改裝機台也就不可能合法。近期在臉書、抖音等平台,看到某業者自行改裝選物販賣機,在機台上方設置具有遊戲內容的螢幕,筆者看了真替他捏一把冷汗,這種機具不僅沒有通過評鑑,更有可能觸犯電遊管理條例遭罰。至於加裝障礙物一事,應該回歸到障礙物是否影響取物之可能,若機具障礙物影響消費者投足金額時取物之權益,那麼該機台就有可能喪失非屬電子遊戲機之認定,從而落入電子遊戲機的身分,因而觸犯電遊管理條例。總之,適度美化布置機台,與機具出廠評鑑的圖片大致相符、不影響消費者取物,皆屬於合法合規的情況。
下一篇,筆者將針對刮刮樂衍生的問題及未來可行的方向做出建議,法規上路是既定事實,由於刮刮樂在規範主文中出現,所以現階段同業若不想增加營運上的困擾,建議還是不要設置為妙,除非你有十足把握能夠在法院訴訟上立於不敗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