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許多業者來訊,詢問筆者對於前陣子中市議員質詢娃娃機的看法,為避免業者因不熟稔規範內容而觸法,所以我在接下來的幾篇文章中將詳述,規範中第八點所提到限制情形,以及透露去年經濟部召開三次會議制定規範的過程。
首先,此規範於去年十月通過,也就是在中央主管機關,已有明確立法規範選物販賣機(娃娃機)產業,不了解詳情的業者可自行查詢,千萬不要有鴕鳥心態,因為主管機關會依法行政;其二,規範是中央母法,其為各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參考標準,並依此另訂有自治條例,所以業者們應詳閱自己所在縣市的自治條例;第三,中央在此規範雖無明確訂立罰則,但交由各縣市以自治條例形式處置,如果條例內也沒有訂立罰則,則必須回歸到選物販賣機(娃娃機)機器本身定義的框架。
這個部分旨在說明選物販賣機的定位,即選物販賣機為電子驅動之設備,惟主管機關暫時「放寬營業場所限制」(最高行111年上字第431號),無須領有電子遊戲場級別證始可營業。簡言之,最高行政法院解釋了選物販賣機為何不需要遊戲場牌照就能擺放,主要在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的暫時放行,才使得選物販賣機能夠不受場所限制,所以經營選物販賣機就必須按照主管機關的規範,而非自由心證認為自己可以創意無限,漫無目的的改裝機具、變更遊戲流程、自行解讀已然違反的營運行為。
綜合上述,選物販賣機目前最為人詬病的爭點,在於機具本身沒辦法得到明確的法源定位,然後商業性的人為操作牴觸規範,所以才會出現機具規範跟實務經營活在平行時空的錯覺。目前最需要努力的部分,就是把規範概念普及化,讓從業者了解法源依據,正視自己在商業行為上的問題,並透過公會這個中介橋樑與經濟部持續爭取,才有可能改善主管機關對於產業的認知偏見。
下一篇,我將針對議員在Facebook文中提到的幾個違法營運的部分作詳盡的解釋。希望從業者必須理性面對、熟稔法規,而非以情緒化的角度謾罵,因為這不僅無助於產業發展,只會讓社會大眾更加敵視選物販賣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