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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執照」換證
2008/02/28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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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227~ 更新
首批換照應為98.4.22
執業執照有效日期計算法
積分查詢: 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其他專科醫學會:臺灣兒科醫學會
線上課程: 傳染病數位學習網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附上97.04.21修訂後的條文,欲查詢最新條文,請連結至此
首批換照應為98.4.22
執業執照有效日期計算法
甫領得證書5年內免積分 → 證書領證日+6年
修滿繼續教育積分數 → 前一張執照到期日+6年
換照積分數(點)需達180點。修滿繼續教育積分數 → 前一張執照到期日+6年
醫學課程:至少162點 (具專科醫師資格,可折抵162點)
醫療相關法規、醫學倫理、醫療品質等積分總合:至少需18分。(倫理、品質、法規三者課程合計需至少18點;最多18點)
感染控制課程需至少一堂。性別課程需至少一堂。
積分查詢: 衛生資訊通報服務入口網 其他專科醫學會:臺灣兒科醫學會
線上課程: 傳染病數位學習網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附上97.04.21修訂後的條文,欲查詢最新條文,請連結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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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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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領有醫師證書,且未有醫師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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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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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醫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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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領得醫師證書、中醫師證書或牙醫師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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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醫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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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醫師申請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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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八○點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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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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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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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醫學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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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醫學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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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經認可之醫學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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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繼續教育積分,於專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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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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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醫師受懲戒,應額外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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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專科醫師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選辦法,規定取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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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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