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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暫托服務方案-簡介
2010/05/14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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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錄自99年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暫托服務方案)

一、依據

(一)精神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

二、目的

(一)擴大本局辦理「民眾接受長期照護暫托服務」服務對象於罹患精神病人及其家屬

(二)體恤精神病人家庭照顧者的辛苦,提供適當休息機會,減輕照顧者的負荷。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承辦單位:臺北市辦理精神科業務之醫院、本市立案之康復之家

四、暫托服務對象應具備條件:

(一)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並由家人照顧半年以上者。

(二)精神狀態穩定,無攻擊或自傷傷人行為,經合約機構評估(可參考最近3個月持續精神科門診治療紀錄,或近1個月內精神科開立之病歷摘要或精神科就診紀錄)適合收案者。

(三)無急性內外科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持有病人或家屬同意接受暫托照護之同意書。

(五)被照顧者及主要照顧者實際居住本市,且其中任何一方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五、暫托服務內容

(一)  臺北市立案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以提供生活暫托服務為主。

(二)  臺北市辦理精神科業務之醫院,除了提供生活暫托服務,並可依個案需要提供身心功能健檢(含:精神症狀與藥物適應、生活與支持功能評估、職能評估、心理功能評估等)。

(三)  辦理身心功能健檢機構,於暫托服務結束後3-4週內,需完成身心功能健檢報告書(格式如附件1),並提供受託者留存。

六、暫托服務方式

(一)接受罹患精神疾病之病人及其家屬申請,經評估、篩選後,對符合暫托服務對象應具備條件者安排暫托時間及機構。

(二)建立暫托服務管制監測系統

    1、不定期至各受理暫拖機構稽查及輔導所提供之服務。

    2、暫托服務個案及照顧者資料建檔。

    3、暫托服務滿意度調查。

(三)機構受理暫托服務個案人數與該機構收案復健人數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立案核准人數。

七、作業流程

如附件2: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精神病人暫托服務申請流程。
(如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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