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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陸廠商A向國內供應商甲訂貨 甲向國內供應商乙訂貨 乙再向國內供應商丙訂貨 供應商丙向大陸B廠商訂貨,然後直接由大陸B廠商交付貨物予大陸A 廠商 該些貨物均在大陸起運及交付.甲乙丙均負擔保責任 請問此貿易情況 乙和丙是否應開立銷貨發票? 感謝回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Q:您好, 公司聘請外國學者為演講人,並且採用線上方式舉辦專題演講,即該外國人並未到國內提供勞務,請問於支付該外國人演講費時是否需扣繳所得?另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ACC711CEV55CE
公司登記資本額的「資金來源」、「資金存入」和「資金能力」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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