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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噴尿判決?!
2010/11/06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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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周占春對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的判決文,不論是憤怒也好,感到荒謬、可笑或難以置信也好,你不能不佩服周占春法官的膽識,他真的是無所畏懼。

早就有人預言,扁案落到周占春手裡,絕不可能定罪。周法官絲毫不畏人言,他左拿憲法擋箭,右舉馬英九為矛,編構出一套天馬行空的奇言,說金改根本不是總統職權,陳水扁雖拿了六億多,其實只是他和財團間的一場「誤會」,不應該有罪。

在周占春眼裡,什麼國家基本大法,也只不過是一罐幫阿扁脫罪的立可白罷了。他自扮大法官,把憲法總統和實權總統一分為二,用影子幫真人掉包。周占春偷天換日,可不是摸黑進行,他大剌剌在記者會上向公眾開示、說教,把全國百姓當成愚夫愚婦,一點也不怯場。

周占春也絲毫不怕「白玫瑰」,不怕司法形象低落到什麼地步,更不在乎政黨輪替過幾回。他用政治念力來寫判決,用憲法否決六法全書,把公平、正義、廉潔拋在腦後,更不管輿論會怎麼說。他以「嘸你嘜安納」的勇氣,寫出矛盾百出的詭辯,把一個呼風喚雨的人形容成天真無邪,讓人瞠目結舌。對於其通篇胡言,許多人還在拚命咀嚼其間真諦與奧義,活脫一個卡夫卡式的荒謬社會。這個判決絕對該收入教科書,供法律系師生辯論。

可怕的不是周占春個人的膽識,可怕的是一個出了什麼岔的社會,會讓法官變成這副模樣,整個國家卻束手無策。面對周占春這種大無畏的綠營「死士」,執政黨卻仍只能囁嚅著說「社會自有公評」;請問:台灣的法治和社會價值要靠誰來維持?

【2010/11/07 聯合報】

剛爆了一則血尿新聞  又換一則噴尿新聞..............

恐龍的世界  法律觀  詭異到有春.........

延伸推薦閱讀

http://blog.udn.com/ying6100/4569977

台北地院周占春審判庭創造了一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替陳水扁二次金改收賄行為脫罪。這不啻是「恐龍法官」最可悲可恥的一個荒唐判決。

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是這樣的:二次金改弊案,陳水扁收了六‧一億的賄賂,卻在審判中辯稱「金改非總統職權、所收是政治獻金」云云;周占春在判決中全盤接受。周占春說,總統干涉行政(介入金改)雖是「政治現實」,即使一般民眾或有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但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亦即法院不能認為金改是總統職權。接著他說,既然二次金改非總統職權,則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請託」,即非總統「職務上之行為」,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的餘地。

倘若如此,陳水扁豈不是詐欺了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以騙取了幾億的金錢嗎?周占春於是說,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和陳水扁,均「發生了誤解」;陳水扁是「延續威權統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因誤解而送錢、收錢。既然是誤解,也就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了!

這真是恐龍判決的空前之作。陳水扁自辯非總統職權,周占春說對;至於陳水扁若無職權,則有沒有詐騙之嫌?周占春又說,那是陳水扁「誤以為自己有此職權」,所以沒有騙人。周占春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如果能夠成立,那等於是擔任總統之人可以任意介入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決策,並藉勢藉端公然收賄,然後說那不是總統職權,只是一場誤會,所以收了錢也沒罪!這簡直就是開了一張犯罪空白支票給總統!

退一萬步說,周占春至少該說明一下,陳水扁利用二次金改收了數以億計的金錢,那到底算什麼行為吧?周占春對此亦是全盤接受陳水扁的說法,指那些是「政治獻金」。周占春說,陳水扁九十三年五月當選總統連任之後,是民進黨最高公職人員,有義務為民進黨以及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有義務為民進黨募集競選經費也就罷了,但為什麼陳水扁也有義務為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呢?周占春不交代任何理由,卻逕自如此主觀而霸道地認定。這樣認定之後,周占春就一口咬定陳水扁拿的錢是「政治獻金」。

然而,當時政治獻金法已公布實施,陳水扁既非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當然不具收受政治獻金的資格。周占春說,即便陳水扁違反了政治獻金法,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是行政罰,不能判處陳水扁罪刑。就這樣,周占春自以為就替陳水扁脫卸了所有罪刑。

但是,周占春忘記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取政治獻金必須設立專戶,如果不設專戶就收取政治獻金,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又規定,政黨的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違反這項規定,亦相同處罰。因此,即使依周占春的認定,陳水扁是替民進黨和台聯黨募集政治獻金,那起碼是個政黨收取政治獻金代理人的身分;然則,陳水扁未設政治獻金專戶來收取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至少也應該按本法來處罰吧?周占春算計得這麼仔細,又如何會忘記了這個條文呢?不設專戶就收取這些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難道只是「行政罰」而已?

其實,陳水扁在二次金改弊案之前遭起訴判刑的四大弊案,有關「總統職權」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官都認為,依目前的實際情況,應採肯定判斷,並且都判決陳水扁有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周占春可以採取特立獨行的見解,但總該想想,這種見解會不會與國民感情與政治現實相去太遠?會不會被社會認為是恐龍判決?

檢察官應該立即上訴,趕緊關上周占春判決造成的總統貪汙巧門。

【2010/11/06 聯合報】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的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檢方無法證明金控業者給付扁家的鉅額資金,與總統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判決所有被告,全部無罪。此一判決宣示後,引起社會譁然,認為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與一般民眾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合議庭指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不僅是刑事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的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認定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是採概括規定,而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

此一見解,完全忽略民國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停止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導致總統職權之擴大與實質變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要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規定。這也就是學界與社會所公認的,我國憲政已變為偏向於總統的雙重首長制,而總統藉由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實質行使了憲法上所規定之行政職權。

又一般社會大眾也都知道,只要有實質上之人事操控,就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二所規定關係企業之定義,就必須遵守公司法與其他法律之種種義務與責任。是以,總統可直接操控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眾多首長之任命,難道不應課賦其更高的憲政與刑事責任嗎?

又就事實層面來看,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認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合議庭更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但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合議庭既認為總統有實質逾越行為,且有實質影響效果,則這些行為難道也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勒索……財物」之規定嗎?

綜上所述,可知合議庭之判決,是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所為之判決,而未就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總統職權之實質變動,所為合乎法律義理之判決。此一法條鸚鵡所為的判決如果確立,則將來之總統均可如法泡製,大量收取財物,而無任何刑事責任,那將會發生社會所不能承受,難以估算的憲政災難。

【2010/11/06 聯合報】

特偵組昨天痛批台北地院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法官的認知與一般人落差太大,如果這種見解成立,將會造成憲政災難,總統將可為所欲為,檢方揚言將決戰二審。

偵辦過此案的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更有檢察官批評,這份判決書,好像是陳水扁的答辯狀。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認為,以法院昨天公布的理由,法官對於總統職權的認知過度窄化,不但與法界實務見解有落差,與一般國民感情落差更大;如果依照台北地院此次的見解,特偵組偵辦中的其他金控合併案,根本就不用辦了。

他指出,法官不應只看憲法條文,更應綜合憲法精神及憲政慣例作全面考量,否則一個法官的見解就可能造成憲政災難:合議庭過度窄化解釋總統職權,等於放任總統為所欲為,反正都不是總統職權,後果恐難想像。

陳宏達認為,其他法官的見解並非如此,即使一般公務員的職權,都不見得是用列舉,台北地院在本案的見解影響太大,檢察官一定會作有智慧的決定。法界人士直言,檢方一定會上訴。

參與偵辦二次金改案的檢察官,看到無罪判決理由更不可置信,有人批法官如果是這樣機械式的適用法律,那跟叫小學生作連連看有什麼不同?還需要法官就卷證事實及法律作全盤考量嗎?

對於檢方調查的事實,包括元大送兩億元、國泰送四億元現金,陳水扁曾在國泰併世華案中指示李庸三等,李庸三也坦承有壓力;檢方質疑,如果這樣還不能證明貪汙?難道法院是要看到雙方明說是要行收賄的錄影帶,才算有足夠證據嗎?

有檢察官大嘆:「欲判無罪,何患無辭!」法官對律師團的答辯幾乎照單全收,甚至比扁律師提出更有力的說詞;如果法院採這種見解,檢察官再怎麼盡力追查弊案,也是枉然。

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昨天宣判,阿扁等21名被告均獲判無罪。扁並非不能被判無罪,端看判決無罪的理由,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審判長周占春在判決中,說阿扁「僭越」了總統的法定職掌,「誤解」總統職務可以包山包海,但檢視判決無罪理由,周占春不僅「僭越」了「法官不能造法」、「自行解釋憲法」的職權,甚至比大法官還大法官。

周占春依憲法列舉的總統法定職掌,認定扁管不到金控合併,不構成特偵組起訴扁的罪名「對於職務上行為收賄罪」,判決扁無罪,周占春對總統法定職權的獨自見解,如果當初,扁被控的龍潭購地案是周占春來審,情況會怎樣,結論不難想像。

細觀二次金改無罪判決理由,令人拍案叫絕的百頁奇文,每翻一頁都有令人「驚豔」的地方。周占春用了很大的篇幅在「解釋」憲法,他參酌審判實務、憲法精神、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以及國內主要法政學者的見解、引經據典得到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並無行政職權的結論,是以,金控合併當然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掌。

周占春在判決中說,扁「逾越」、「僭越」了總統在憲法中的職權,卻忘了自己職司司法審判,只能認事用法,周卻超越自己的審判職權,將總統「解釋」成虛位總統,這是何等的「僭越」,何等的「忘我」,何等的「審判傲慢」。

周占春要判扁無罪,沒什麼不可以,但他卻在無罪判決理由中,修理、消譴馬英九,指馬連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濕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示應如何判斷等等都要插手,與扁一樣逾越總統的法定職權。

判決令人驚訝之處,還把周占春的個人想法,在判決的細微之處顯露無遺。例如扁是延續長期以來威權統治的思考方式,認為總統有權干涉財政部的裁量權,而富邦蔡萬才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的想法,認為總統有權管合併。此外,珍比手勢要2億元,周占春的推論是扁珍沒有「求賄」的意思表示,對於檢方指控的寶徠豪宅洗錢,判決則指那是扁「羞於啟齒」之事,周占春對扁真是「貼心」的不得了。

【2010/11/06 聯合晚報】 

要不是周占春,我們不知馬英九這麼笨。幸虧有周占春,我們才知道原來總統職權如此小。依據周式邏輯,憲法本文裡總統職權是「虛構性質」的,而增修條文裡總統只能管國防、兩岸、外交;所以,馬英九,八八風災干你什麼事?怎麼會變成你到現在翻不了身的錯?

桃園機場手推車、生態濕地、買火車票,你管這些幹嘛?經濟不好,那是行政院長的職權,你急什麼?你有閣揆提名權,但你不得過問國防、兩岸、外交以外的事,若你插手了,就是越權,你跟阿扁有什麼兩樣?只是人家阿扁越權管的是二次金改這種「閒事」,你管的是什麼民生小事?

幸虧有周占春,我們才知道總統可以拿財團很多錢,而且那不叫貪汙。依據周式邏輯,總統職權如此少,總統夫人更沒有法定職權,第一家庭怎麼拿錢都沒有「對價關係」。嘿!馬英九,周占春在教你耶,你有沒有在聽?

怪不得大家都說馬英九笨,他不知道財團都很願意送錢給總統嗎?只要不涉國防、兩岸、外交,再多錢都叫政治獻金,大家都沒罪,馬英九,你放心大膽的拿吧!財團就算有求,你也讓他們滿足了,由於那不是你的職權,就算你向行政院長施壓,你也沒罪。因為你沒這些職權,再怎麼指示都不叫對價關係,若有罪,也是行政院長的罪。

幸虧有周占春,我們才知道總統拿了海角七億,最多只能「由社會輿論抨擊或自我良心反省,擔當起應負的道德責任」。若總統沒有良心,甚至連道德責任也不必負了。

天下有這麼好的事,馬英九,你良心能值海角七億嗎?你總統能當幾年?你還不趕快撈錢啊?

比起扁,小馬真是笨得沒藥救!

【2010/11/07 聯合報】

獨排眾議  獨門見解  又是周占春...........

誰手護貪腐  玫瑰就扎誰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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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2010/11/08 08:22
在周占春眼裡,什麼國家基本

恁伯好運嘎有春.........關關難過關關過.....扁抽的籤

那人民的籤呢..........扁絕贏不了人民的....執政黨加油

扁  扁家絕對要伏法.......這是上天的旨意

3樓. medov醫生(我愛中華民國
2010/11/06 16:28
荒唐

財團的小銀行可以併購現金存量大好幾倍的國營銀行,這已成為世界金融市場大笑話。

 

整個交易的背後對價關係!

 

小銀行過去與將來獲利?

 

這難道法官會不知道嗎?

2樓. 筱 蒨-Lucifer
2010/11/06 10:11
一個幫貪腐集團扭曲正義、是非的司法敗類

何謂司法敗類?一個利用法律去扭曲配合自己的立場,完全無視公平、正義、合理、合法,合乎邏輯判斷的法官,就是司法敗類。

這種已經失去司法人員尊嚴及榮譽,只想當貪污犯走狗,幫忙掩飾真相,扭曲解釋法律的司法敗類,怎麼可以任其在司法界囂張橫行,老百姓卻只能坐以待斃、在家生氣而已?

紅衫軍要出來怒吼,老百姓必須嚴重警告當今政府正視這個暗樁佈局,撤除台北地院重金庭的三個合議庭「圍標」,您,願意出來跟我們怒吼嗎?

鄭嵐奇(MYKEY)2010/11/06 19:59回覆
1樓. Hot Rock
2010/11/06 08:42
"喝"的一聲
大喝一聲, 使勁擲過去的是"屎"
飛安會視人命如草芥,視航機據以滑行之「資訊指示牌」位置嚴重錯誤如無物,妄稱:「與本飛安事故無直接關連。」然則法院判決:「該資訊指示牌的設置,就是與結果的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及民航局之機場安全風險管理結論坦承:「風險程度:嚴重,無法接受必須立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