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周占春審判庭創造了一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替陳水扁二次金改收賄行為脫罪。這不啻是「恐龍法官」最可悲可恥的一個荒唐判決。
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是這樣的:二次金改弊案,陳水扁收了六‧一億的賄賂,卻在審判中辯稱「金改非總統職權、所收是政治獻金」云云;周占春在判決中全盤接受。周占春說,總統干涉行政(介入金改)雖是「政治現實」,即使一般民眾或有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但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亦即法院不能認為金改是總統職權。接著他說,既然二次金改非總統職權,則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請託」,即非總統「職務上之行為」,自無成立「職務上行為收賄罪」的餘地。
倘若如此,陳水扁豈不是詐欺了蔡鎮宇等金融機構負責人,以騙取了幾億的金錢嗎?周占春於是說,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和陳水扁,均「發生了誤解」;陳水扁是「延續威權統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則是「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因誤解而送錢、收錢。既然是誤解,也就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了!
這真是恐龍判決的空前之作。陳水扁自辯非總統職權,周占春說對;至於陳水扁若無職權,則有沒有詐騙之嫌?周占春又說,那是陳水扁「誤以為自己有此職權」,所以沒有騙人。周占春這套「狗咬尾巴」的邏輯如果能夠成立,那等於是擔任總統之人可以任意介入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決策,並藉勢藉端公然收賄,然後說那不是總統職權,只是一場誤會,所以收了錢也沒罪!這簡直就是開了一張犯罪空白支票給總統!
退一萬步說,周占春至少該說明一下,陳水扁利用二次金改收了數以億計的金錢,那到底算什麼行為吧?周占春對此亦是全盤接受陳水扁的說法,指那些是「政治獻金」。周占春說,陳水扁九十三年五月當選總統連任之後,是民進黨最高公職人員,有義務為民進黨以及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有義務為民進黨募集競選經費也就罷了,但為什麼陳水扁也有義務為台聯黨募集競選經費呢?周占春不交代任何理由,卻逕自如此主觀而霸道地認定。這樣認定之後,周占春就一口咬定陳水扁拿的錢是「政治獻金」。
然而,當時政治獻金法已公布實施,陳水扁既非候選人或擬參選人,當然不具收受政治獻金的資格。周占春說,即便陳水扁違反了政治獻金法,依該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只是行政罰,不能判處陳水扁罪刑。就這樣,周占春自以為就替陳水扁脫卸了所有罪刑。
但是,周占春忘記了,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取政治獻金必須設立專戶,如果不設專戶就收取政治獻金,依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又規定,政黨的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違反這項規定,亦相同處罰。因此,即使依周占春的認定,陳水扁是替民進黨和台聯黨募集政治獻金,那起碼是個政黨收取政治獻金代理人的身分;然則,陳水扁未設政治獻金專戶來收取蔡家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至少也應該按本法來處罰吧?周占春算計得這麼仔細,又如何會忘記了這個條文呢?不設專戶就收取這些金融機構負責人的「政治獻金」,難道只是「行政罰」而已?
其實,陳水扁在二次金改弊案之前遭起訴判刑的四大弊案,有關「總統職權」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的法官都認為,依目前的實際情況,應採肯定判斷,並且都判決陳水扁有罪。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周占春可以採取特立獨行的見解,但總該想想,這種見解會不會與國民感情與政治現實相去太遠?會不會被社會認為是恐龍判決?
檢察官應該立即上訴,趕緊關上周占春判決造成的總統貪汙巧門。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的二次金改案,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金控合併並非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檢方無法證明金控業者給付扁家的鉅額資金,與總統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判決所有被告,全部無罪。此一判決宣示後,引起社會譁然,認為與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與一般民眾認知有很大的落差。
合議庭指出,總統的「職務上行為」,不僅是刑事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的規定,綜合憲法、大法官解釋及國內法政學者論述,認定我國憲法對於總統職權是採列舉規定,行政院長的職權是採概括規定,而金控合併事項,並不是憲法所列舉的總統職權。
此一見解,完全忽略民國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時,停止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導致總統職權之擴大與實質變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而不適用憲法第五十五條要經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之規定。這也就是學界與社會所公認的,我國憲政已變為偏向於總統的雙重首長制,而總統藉由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實質行使了憲法上所規定之行政職權。
又一般社會大眾也都知道,只要有實質上之人事操控,就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二所規定關係企業之定義,就必須遵守公司法與其他法律之種種義務與責任。是以,總統可直接操控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眾多首長之任命,難道不應課賦其更高的憲政與刑事責任嗎?
又就事實層面來看,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認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合議庭更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但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
合議庭既認為總統有實質逾越行為,且有實質影響效果,則這些行為難道也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藉勢勒索……財物」之規定嗎?
綜上所述,可知合議庭之判決,是拘泥於法條形式文義所為之判決,而未就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總統職權之實質變動,所為合乎法律義理之判決。此一法條鸚鵡所為的判決如果確立,則將來之總統均可如法泡製,大量收取財物,而無任何刑事責任,那將會發生社會所不能承受,難以估算的憲政災難。
【2010/11/0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