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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COMIC】呀呀呸...!$!
2010/07/3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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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權VS 輕判........

連個「陪秤」的角色都不給?!

司法門的「ㄑ一ㄢ/ 」綱獨斷?!.....

這庭審案判決(其內情外顯之披露已「明顯違背」合議制度)......

可不是「呀呀呸」加個「驚嘆號」就能作出句結..............

陳哲男貪汙案,高等法院更一審由原高院判決九年刑期減為七個月,罪名則由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汙罪改成普通詐欺罪,且因刑期恰好與法院羈押日期相同,故若判決就此確定,陳哲男一天牢也不必坐。

如此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至感錯愕;如今證實,果然連更一審的合議庭也未達共識,陪席法官陳恆寬甚至憤而辭法官職。陳哲男在犯案當時,利用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職權和機會,騙得梁柏薰相信他有本領擺平官司,交付了六百萬元,更審法官竟然認為與其職務和身分無關,不是貪汙,而只是單純的司法黃牛詐財(案發期間,梁柏薰另藉陳哲男父喪送了一一O萬奠儀);這樣的「獨立審判見解」,恐怕與法條法理的涵義相悖,亦與一般人的經驗常識相去太遠。

到底陳哲男的犯行和他的職務有沒有關係?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且看本案歷審調查確認的諸項事實:梁柏薰屢次證稱,陳哲男以其能夠安排總統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藉此證明確有影響司法之能力,且藉以「表示他跟總統的關係很密切」。

那麼,陳哲男又是如何安排陳水扁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歷審認定的事實是:此項行程係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告知司訓所所長林輝煌以正式行文方式提出邀請,再由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將此一邀請行程提供總統府辦公室人員後,始列入暫訂行程,再呈由陳水扁總統親自核定。換言之,這項行程是陳哲男詐財操作的一部分,為了展示他確有介入司法的能力,所以利用職權安排了這次表演。

其次,歷審認定:陳哲男除了安排陳水扁的法訓所行程,又安排了梁柏薰和司法界高層官員餐會討論處理辦法。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某日,陳哲男邀集梁柏薰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在不詳地址之餐廳內聚會討論「因應對策」(判決書用詞);又於九十二年初某日,邀請「真實姓名不詳之高階檢調、司法人員」與梁柏薰聚會商討「解決之策」(判決書用詞),並允諾協助處理。梁柏薰說,因為參與兩次餐會之司法人員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所提供之意見應當可信,他就放心出國。

不談其他,僅檢視以上歷審確認的一二事實,陳哲男怎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試問,若非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如何能夠有把握安排陳水扁的行程?又若非他的身分地位,那些「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的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怎會願意與梁柏薰宴飲、商量辦法?又怎能讓梁柏薰相信他們所提供的「解決之策」?所以說,更審前的法官,都認為陳哲男利用了職務上的機會,明明是正確的判斷。何況,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見解,皆認為所謂「職務上機會」應指「職務上一切的事機,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亦即法院一般見解是擴大解釋貪汙罪行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而更一審見解卻顯然一反常道,當然難獲社會認同。

除了罪名由重轉輕之外,更審判決單就司法黃牛詐欺這部分的量刑,亦大有斟酌餘地。原高院判決說,「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依法掌管國家重要機關之各項典章事務、對外負責聯繫各項政務,本應戮力從公、潔身自愛、不忮不求,更應以身作則,恪遵法令、尊重國家司法審判制度,以收風行草偃之效,竟圖私慾,逾越本分,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之結果,以此方式詐取鉅額財物達六百萬元,損害官箴甚篤,斲傷司法信譽甚鉅,所生危害重大,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悛悔之意」,故認定檢察官求刑八年都還與其惡劣的犯行不相當,唯因「慮其年歲已高」,乃由一審的判刑十二年改判刑九年,但仍高於檢方求刑的八年。退一萬步說,更審判決縱然認為不構成貪汙,但對如此嚴重損害公務員信譽的犯行,竟僅判七個月,對照歷審的判決見解,難怪會掀起軒然大波!

【2010/07/31 聯合報】

陳哲男案......豈能如此輕看?????

以目前高院就個案評議內容和程序來看,案件依判有罪、無罪;如果有罪,該判輕或重刑?都是由負責審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等三位法官決定,且「票票等值」,每位法官都可以在各抒已見、甚至翻閱卷,證明自己見解,最後,才投票以多數決勝出,這是一項符合科學、邏輯的作法

過去,高院處於「萬年庭長」時代,就發生過年輕的改革派法官,二人合力「架空」審判長的情形,硬是不採資深審判長(庭長)的意見,按自己確信的法律見解斷案、判刑,這些案例,在司法改革近一、二十年來,都是一再被傳頌的案例;過去都如此了,今天又是如何呢。

以陳哲男案而言,結論是,更審判決,不但變更法條、輕判,且符合減刑條例,減後的刑度又剛好與陳員當初被羈押的時間差不多(不用再關),如此的多點原因加在一起,才引發社會、輿論譁然

二十九日本報社論〈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一文,用了相當強烈的三個字。

該篇社論末段寫道:「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OOO,是什麼?」我們承認,OOO三個字相當尖銳;但是,恨司法之鐵不成鋼,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

也許是那三個字,使得更一審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又牽動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因而被輿論稱為引發了司法界的「震撼」或「風暴」,並觸動了司法界的自清與反省。持平而論,那三個字確有一點粗魯,但其引發的效應卻是我們所期待的。

主張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因而主張改依普通詐欺罪輕判的審判長曾德水回應輿論的批評說:記者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懂。這句話很有問題。一者許多記者是學法律的;再者,即使不是在學校學法律,也不一定等於一輩子就不懂法律。何況,台灣法學素養比法官優秀的高人何其多,不能說沒有人看得懂審判品質的是非高下。

法官有審判權,卻絕無可能壟斷法律知識。所以,法官若心中存著「有人懂」而作審判,應當比高高在上的「你們不懂」而師心自用為妥。

曾德水的觀點與本案歷審法官迥異,亦與同一合議庭的陳恆寬歧異;可見,法律見解「懂不懂」的問題,未必是權力及階位所能決定。倘若因那「三個字」而能激發司法界不再存有「你們不懂」的傲慢,更不再發生以為「你們不懂」而枉法濫權,那就請大家包涵一下這當頭棒喝的三個字了!

南線專案是假的,陳哲男利用職務衍生的機會貪汙;若大家皆懂,唯獨法官不懂,那才奇怪!

【2010/07/31 聯合報】

貪污變詐欺.......

嘻嘻嘿........呀呀呸......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更一審輕判七個月徒刑,社會譁然。其實,宣判當天,陪席法官陳恆寬和受命法官崔玲琦在步入法庭前一刻,還向庭長曾德水表達不同意見,仍不敵曾德水的堅持。陳恆寬昨天向司法院辭職,投下震撼彈。

據了解,崔玲琦也請求改調其他合議庭。由於最近高院才爆發法官集體貪汙案,陳恆寬請辭、崔玲琦請調,可能引發一場司法風暴。

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開會討論法官的事務分配,初步了解,陳恆寬與崔玲琦都不會再擔任庭長曾德水的庭員。高院及司法院高層,則力勸圈內評價頗佳的陳恆寬留下來繼續為司法努力。

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案,一審判十二年,二審判九年,更一審大逆轉輕判七個月。據了解,法官陳恆寬、崔玲琦在評議過程,多次因為意見不同與審判長曾德水起爭執。由於評議過程依規定必須保密,陳恆寬、崔玲琦昨天不願多談,只強調兩人已盡力。

合議庭意見不同,甚至原訂本周二上午十點的宣判,延遲了十分鐘,審判長和陪席、受命法官才進入法庭。

據了解,陳恆寬、崔玲琦步入法庭前,對於將陳哲男量刑七個月的判決,仍向庭長曾德水力陳不同意見,還建議再開一次辯論庭;但曾德水堅持要判,判決書也寫好,陳恆寬和崔玲琦只好無奈於十點十分進入法庭宣判。

去年剛調到高院的受命法官崔玲琦無奈表示,寫好的判決能不能出門,庭長是否同意是關鍵;陳哲男案讓她「很受傷」、「心中有說不出的苦」。

陳恆寬則強調,他熱愛法官工作,但責任、榮譽對他很重要,無法接受無端被羞辱;尤其不知將來如何面對案件當事人可能的質疑,恐難勝任憲法所賦予法官的獨立審判任務,決定辭職。

據透露,陳恆寬昨天一早就向司法院表達辭意,但司法院及不少同事都希望他留下來繼續為司法奉獻,許多人為他抱不平、打氣。有同事勸他,不要造成「該走的不走,不該走的卻先走」的結果。

※延伸閱讀》
‧哇新聞╱陳哲男輕判七個月,網友怎麼看?

承審陳哲男案的高院法官陳恆寬昨天辭職,許多法官指出,陳哲男被改判七個月,不管合議庭的法律見解如何,這個量刑「真的有問題」、「太奇怪了」。

有法官指出,審判長曾德水的審判風格很特殊,有時還脫離法律程序,曾經被公懲會懲戒,多數法官都不願意待在曾德水的合議庭;往往是,剛被調到高院的菜鳥法官會被分配到他的合議庭,一旦進入,就得「忍受」。

法官指出,審判長掌控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考績,評議時,如果法官不聽從審判長意見,有些審判長會以行政手段「治」法官,例如寫報告評斷法官辦案績效,將考績打為乙等,這些行政做法迫使法官接受審判長「指導的判決結果」。

有法官表示,陳恆寬請辭,除了彰顯他不願司法威信受蹧蹋,也表明評議制度有問題。

他們解釋,在審判長掌握法官的行政考績下,如果審判長有明顯的立場色彩,或品操有問題,只要在評議時對判決結果強烈表達一下,受命或陪席法官其中一人乖乖聽話,多數決通過達成判決結果,黑手很容易伸進合議庭。

【2010/07/30 聯合報】

法的基準  心的尺度 

差之毫釐  失之千里

審判量刑可不要低估了社會觀感...........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一審依「公務員利用職務詐財罪」,判刑十二年;但更一審卻認定陳不是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只是一般行騙的司法黃牛而已,故而改依詐欺罪判刑七個月。消息傳出,輿論大譁。

本案原始起訴書指出:商人梁柏薰涉超貸案,被判刑一年;陳哲男藉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以熟識司法檢調高層可代關說為由,前後收取梁柏薰六百萬元支票及一百一十萬元奠儀;因而以「貪汙治罪條例」將陳起訴,並具體求刑八年。一審認其惡性重大加碼判了十二年。二審則維持原罪名(貪汙),改判九年,亦超越檢察官求刑的八年。詎料,更一審卻改判一年二個月,並減刑為七個月。

更一審改判為七個月的主要理由,是認定的罪名不同;由「貪汙罪」,變成了一般「詐欺罪」。更一審說:陳哲男讓梁柏薰誤信他有解決官司的能力,是因「陳哲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並非由於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職務(梁柏薰有這麼說嗎?)。經過如此切割,向梁柏薰保證可以擺平司法並索取重金的「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竟然頓時就變成了只是「具有政治社會人脈的平民陳哲男」。法官魔棒一揮,不啻將陳哲男由「公務員」變成了「非公務員」。

這裡有一個關鍵性的疑問。陳哲男是否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扮司法黃牛?首先,事實上他本就是如假包換的副秘書長;其次,他自己明知自己是副秘書長;再者,梁柏薰亦明知其為副秘書長,而法官更明知其為副秘書長;既如此,卻緣何偏偏認定陳不是以副秘書長身分犯罪,而竟在犯罪時突然失去了此一身分?請注意:法官不是不知陳是副秘書長,而是不認為他是因具副秘書長身分而藉勢藉端開口勒索一千萬元「官司活動費」。

倘若此說成立,則吳淑珍難道只是以「陳致中之母」的身分詐財?而不是以「總統之妻/第一夫人」的身分貪汙?何況,若謂陳哲男具「多年政治社會歷練累積的人脈」而犯罪,但「總統府副秘書長」難道不是他「歷練與人脈」的最高峰?這種「白馬非馬」的認定,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法則上簡直是呀呀呸!如何建立公信?

一二審判陳哲男重刑,正因他是頂級公務員而做了司法黃牛;不料,更一審只判他七個月,卻說他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騙子而已,而與其頂級公務員的職位無關。衡情論理,陳哲男若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他有什麼身價能向梁柏薰開口索取一千萬元的黃牛天價,而最後實收了七百一十萬元?合議庭曾德水、崔玲琦、陳恆寬三名法官,有沒有問過陳哲男:犯罪當時知不知道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

本案的關鍵在是否「利用公務員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貪汙」。而陳哲男即使未利用職務接觸梁案法官,卻明明是利用職務身分藉勢藉端向梁承諾擔任黃牛;然則,陳哲男「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豈是法官手上的電視遙控器,可以轉來轉去?

退一萬步說,即使「只是一般司法黃牛案」,法定刑也是五年以下;陳哲男縱然不是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犯罪(這絕無可能),但至少在犯罪時明知自己具「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只有法官不承認);這樣的「在總統府上班的頂級司法黃牛」只判七個月,讓其他被判重刑的司法黃牛如何甘服?

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做司法黃牛,總統陳水扁貪汙;這些頂級公務員犯罪,無一不是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對國家法制及社會正義的創害極為深重。若謂我們的法院依法對於這些罪犯課以他們應當承擔的較重刑責,亦是法理上應然、當然之理;但是,我們的法官反而卻極力為這些頂級公務員開脫罪責。連陳水扁也說南線專案是假的,法官卻說是真的,無期徒刑變成了二十年;連陳哲男也不否認自己是總統府副秘書長,法官卻說他未利用公務員身分藉勢藉端,十二年徒刑變成了七個月。這不是依法伸張人權,而是枉法戕害正義。

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呀呀呸,是什麼?

http://blog.udn.com/mykey/4246070

有誰推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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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5) :
5樓. Civ
2010/07/31 17:09
整個法務部到法院都到齊了


以下誰吃案最勇敢?

a. 呀呀呸曾德水
b. 愚忠葉盛茂
c. 聖人王清峰
d. 不聰明陳聰明
e. 不辦案何克昌
.........我選F 鄭嵐奇(MYKEY)2010/07/31 23:53回覆
吃案者  無勇 只有敢....... 鄭嵐奇(MYKEY)2010/08/01 00:47回覆
4樓. 李深耕
2010/07/31 13:16
台灣司法早沉淪...

請參考文章王金平的特別費(假發票):【朝野協商後習慣 】指壓、足按摩及餐飲費... 

國會院長特別費 按摩 特檢 認定 屬 公務支出...

其實有多少人敢批評...

台灣司法早沉淪...


「特別費」對於「特別的人物」

總會有一些「特別解釋」

「特別是國會」總會想出「特別的名目」來開脫

「特檢」囉嘍們敢在「萬年太歲爺」頭上動土嗎.?.....

別忘了那一隻「爆橘拳」可是捏著「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

那可是他一再面對媒體裹脅邀功   「密室協商」出來的「共業」(那可是由他出面召集  朝野所共同協調出的豐功偉業耶).........

我很想看看  萬年太歲不想裸退的那一天  台灣會造就出什麼業??? 

鄭嵐奇(MYKEY)2010/07/31 23:52回覆

3樓.
2010/07/30 15:40
可更名為法律基本常識講座

法律制度既授權給法官獨立判案(合議庭制呢?),法官在職務上沒有向群眾、記者、或立委解釋如何判決的必要。但如果群眾甚至記者都缺乏法律知識,法官位居高位重職,理應有社會責任,以其專業知識,為群眾解說教導,不需顧慮公開聲明(可更名為法律基本常識講座)會引發更多爭議。何況一審法官、二審法官、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諸位同事,雖然也專職法律事務多年,看法如此懸殊,顯然也「不懂法律」。曾法官更應精確說明其判決的法律依據,以提昇後輩日後判案的能力。

這種判決理應明說 鄭嵐奇(MYKEY)2010/07/30 15:42回覆
2樓. 啥啊?
2010/07/30 15:06
「呀呀呸法官」的玉照耶。。。。。。。。

高院庭長曾德水說,陳哲男改判七個月,沒有緩刑,並不算輕,他問心無愧。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屠惠剛攝影

這次 UDN 是跟呀呀呸槓起來了。。。。。。。。。。。。。。。。。。

「真的」如魚得「水」

就「司法」這淌「混水」而言.......

鄭嵐奇(MYKEY)2010/07/30 15:36回覆
1樓. 啥啊?
2010/07/30 13:05

叔叔,你的「呀呀呸」後面不是驚嘆號耶。

=====

照相機的贈獎活動呢?我在等照相機當禮物。。。。。。。。。

您可真「牛眼」....

$_$...見錢眼就開...

^ ^那台大瞳孔相機是借來用用

只能充場面  不能辦活動^ ^

鄭嵐奇(MYKEY)2010/07/30 13:1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