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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多久能參選,國民黨如何規定才合理?
2017/03/16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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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想擋人頭黨員入黨,但入黨者是否為人頭又沒寫臉上,只能從蛛絲馬跡猜。黨的第一個猜法,是以填同通訊地址之人數當線索。假設5人同地址即判為人頭,那為何4人不是?憲法明言人民有遷徙自由,國民黨批評黨產條例違憲,如今要制定違憲入黨條例?

第二個猜法是從相同介紹人之申請人數看,假設介紹越多人入黨越可能在拉人頭。國民黨去年要黨工介紹民眾入黨,並以人數當重要評鑑指標,有黨工努力配合、介紹50人入黨,如今乃人頭黨員共犯?有人打混只介紹20人,如今該受表揚?

黨中央將人頭黨員視為蟑螂,欲去之而後快,如今作法如同派人日夜盯門口、天花板,費時費力,又讓國民黨陷人頭黨員疑雲、重創形象。家裡不想養蟑螂,就該把家清乾淨,去除誘因。

國民黨上回選主席無此紛擾,乃因單純選主席,此回合併黨代表,想選代表者自然會想拉人頭入黨。維持入黨4月便有選舉權,但將被選舉權從4月延長為1年,讓急促入黨的「人頭黨代表」無法選,自然帶「人頭黨員」離去。國民黨自此遠離紛擾,回復清淨。

因此上回中常會,才有中常委提案,將黨代表參選資格延為1年,並獲通過。昨日黨秘書長卻想翻盤,質問賽跑一半,怎可改規則?那麼昨日中常會,為何將黃復興黨代表人數倍增,稀釋其他黨代表權力,不也跑一半改規則?有人已介紹50人入黨,如今才說他們同介紹人就不能入黨,不也跑一半改規則?

黨員入黨之基本權利乃選舉投票權,提案並未更動之,但被選舉權乃入黨後之額外權利,當然可更動。比如,多數國家規定外籍人士結婚3年後才能入籍,若有人結婚後才發現年限延長,自然可抗議。

但多數國家也規定入籍某年後才能參選(台灣為10年),年限更動時,並未侵犯權益。有外籍人士結婚為參選本國民代,有人入黨為參選黨代表,其「願望」不是國家或黨要保證的標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因權力不同,取得之年限本該有差異,以考驗參選公職者之忠誠。

國民黨若真想掃除人頭黨員,該維持入黨一年才能參選黨代表之規定。食物沒了,蟑螂自然走;不清食物,猛想圍堵規則,就會繼續陷入規則爭執紛擾、人頭黨員污名中,國民黨如何由弱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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