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堂不撤守》公務員依法行政 更要有擔當!
陳長文
2008/12/26 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在這篇文章開始之前,容筆者先說個故事。
有一家人,快樂的住在台北市的集合住宅裡長達廿多年。有一天,屋主忽然發現,自用的住宅,竟被政府以較高的營業用房屋稅課稅長達十五年。原來政府把一間與屋主無關的公司誤以為設址該處,因為這個「事實錯誤」,而超收了不該收的稅款。
然而,令屋主氣憤的是,當他要求政府退還溢收的稅款。政府明知犯錯,卻只肯退還五年內的溢收稅款。超過五年的部分,則要屋主自認倒楣。屋主不服,提出訴願,但據告,訴願委員會的「全體委員」,一致決地駁回了屋主的訴願。屋主不得以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等行政法院以傲慢的態度駁回他的訴訟。
故事中的屋主,就是筆者。而政府是誰?就是公務員。
立法委員盧秀燕看不下去了,決定提案修改稅捐稽徵法;如今修法已經完成,將來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再受五年的退稅期限限制。而是類案件約一萬六千四百件,據統計,政府非法溢收數以億計稅款,侵害人民權益之甚,由此可見。
對於立法委員提出的修法之議,筆者感到的是「無奈的肯定」。肯定也者,立法委員看出了這種情形的荒謬性,可謂不負人民之託。至於「無奈」則是,筆者對公務員(特別是機關首長)、相關的法律人|如訴願會委員及法規會主委、以及法官在本案中對正義的漠然無視,感到憤怒不解。
因為,這個問題,根本不需要修法。依現行法律,國家溢課稅款,本應不設期限退還溢收稅款。
首先,就法論法,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換言之,即便從文義解釋,超過五年不得再行申請也者,必須限縮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這兩種類型。
在筆者的個案中,政府誤認自用住宅為營業用,既非「適用法令錯誤」,也非「計算錯誤」,而是「事實認定錯誤」。該法並未賦予行政機關在「事實認定錯誤」情狀下的裁量。政府豈可以「類推適用」自行擴張裁量?依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換言之,違法的行政處分,除非撤銷後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否則即便救濟期間已過,行政機關仍「得」撤銷。
既然錯在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又「得」撤銷,依法行政、有錯即改,對公務員來說有那麼困難嗎?然而從台北市訴願會的決定、財政部的冷漠回函、到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卻可以一脈的以「漠然」、「沒有擔當」的態度,坐視人民的權益受到侵犯,還振振有詞地「教訓」人民:人民沒有「請求權」要求政府撤銷違法的處分。
由於部分公務員因循苟且,使得人民須把精神消耗在冗長訴願、訴訟乃至於釋憲過程,也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甚至在本例中,還浪費立法的時間,去修改根本不需要改的法律。只要公務員勇於任事,就不會有這麼多的虛耗!由此可見,公務員修養的有無對法治品質的重要性。
馬英九總統在元旦文告中,期許全國公務員,不要以「依法行政」作為保守卸責的藉口,應有像觀世音菩薩「聞聲救苦」的慈悲心,隨時思考如何幫助人民解決問題。台灣超過五十萬的各級機關公務員,大家心中牢記的不應是死的法律條文,而應回到人民所期待的正義,來決定自己該依憑什麼樣的法律態度,敢於作出有擔當、符合正義的行政處分。
政府課錯稅 財產稅最大宗
【2009.06.2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政府課錯稅以「底冊稅」居冠,底冊稅是指依據稅籍資料造冊課稅的稅。其中,因為政府搞烏龍,導致人民多繳冤枉稅,則以房屋、地價等的財產稅機率最大。
今年
財政部已要求全國各稅捐機關自今年元月開始,主動清查可能出現的錯課稅捐案件。據統計,課錯稅者以使用牌照稅等底冊稅為主,地價、房屋等財產稅最多。
以台北市稅捐處為例,稅捐稽徵法第28條「陳長文條款」修正生效後,清查轄區地方稅繳稅案件,至4月為止,總計發現有384件屬於政府錯課的溢繳案件,總退稅額約678萬元,目前還在陸續清查中,官員認為,件數與金額會不斷上升。
台北市稅捐處逐一釐清溢課稅捐原因發現,多數確定錯在政府的溢繳案件,均與知名律師陳長文類似。
陳長文因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自用住宅,被稅捐處錯按營業用房屋課稅,稅額跳升數倍,期間長達15年之久,溢繳稅捐17萬元。
財政部指出,房屋、地價等財產稅因屬底冊稅,資料錯誤就會導致納稅人多繳冤枉稅。以台北市稅捐處清查退稅案件為例,超過半數退稅為房屋稅。
也因為政府課錯稅的案件多數為底冊稅,稅捐稽徵法修正後,依法不再有期限限制,不過,受制於資料保存期,據指出,目前稅捐機關可以處理的退稅期,最長也只能前推至民國76年。75年以前的案件因資料闕如,民眾恐怕拿不回退稅。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日前在市議會質詢時即指出,有位民眾遭台北市稅捐處長期溢課地價稅,90年申請退稅確認後,只拿回五年退稅。
稅捐稽徵法修正後,納稅人再申請補退84年以前的溢繳稅款,稅捐處亦只退還76到84年的稅款,原因就是因為建檔資料只到76年,之前的資料已無從查起。
課稅權 不再無限上綱
【2009.06.22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陳長文條款」的時代來了,稅捐機關必須相信,拿著雞毛(課稅解釋)當令箭的時代,真的已經過去了。「陳長文條款」開始發酵,政府再也沒有做錯課稅解釋的轉圜空間。
大法官會議第661號解釋,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對於長期藉由課稅解釋令,加諸人民課稅負擔的財政部而言,從此必須謹慎拿捏課稅權。無法與時俱進,或挾國庫稅收做為捍衛課稅權的強勢作風,只怕得付出無窮代價。
稅捐稽徵法第28條被外界形容是「陳長文條款」,它的無限期退稅威力,財政部原本並不擔心,甚至認為政府課錯稅,最多只會出現在房屋、地價或使用牌照稅等零星、微小的案件上。縱使面臨無限期退稅,也不致造成國庫重大賠付損失。
6月間,大法官會議做成661號解釋後,徹底推翻財政部對「陳長文條款」的假想。大法官對財政部課徵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助款的作為,祭出違憲的解釋文,也將未來政府無限期退稅的適用範圍,一舉跨出底冊稅。
661號解釋涉及稅目為營業稅,將來,舉凡所得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等中華民國17種稅目,只要政府一個不小心,做錯了課稅的法令,日後就要有面臨無限期退稅風險的準備。
做錯課稅解釋,是不應該被原諒的。被錯誤法令課錯稅的納稅人,必須耗費多少心力與金錢,才能掙得遲來的退稅正義;反過來說,政府課錯稅,國庫負責賠付,用的也是全體納稅人的錢。做錯課稅解釋的官員又該承擔何種責任?一紙661號解釋,代價上億元。財政部必須認知人民不會乖乖忍受不合理的課稅待遇。就法論法,課稅解釋的作用只是用來解釋母法,不論精神與實質,都不能無限上綱。
閱報秘書/陳長文條款
【2009.06.2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在
這個「政府課錯稅,退稅無期限」的修正案,也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
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得以修正,肇因於知名律師陳長文一筆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長達15年的時間,被台北市稅捐機關誤植為營業用房屋,課徵較高的房屋稅。後雖經稅捐處主動發現錯誤,依法卻只能退還其中五年的稅款。
陳長文認為政府課稅錯,卻不願全額退稅,是對人民權益極大的侵害,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受制於修正前稅捐稽徵法明令只能「退稅五年」敗訴,引起社會嘩然,並促使立委提案修法。
「陳長文」條款生效後,財政部清查全國共有1.64萬件政府課錯稅案件,錯課稅額達2.7億元,均需全額賠付。
違憲課稅 掀連鎖退稅效應
【2009.06.2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661號解釋直指,財政部對客運業偏遠路線虧損補助款課徵營業稅違憲,已對國庫產生連鎖退稅衝擊效應。財政部並確認違憲課稅屬「政府錯誤」,適用「陳長文條款」,退稅期不能設限,粗估退稅款恐破4億元,創下課錯稅的最高退稅紀錄。
661號解釋認為政府右手給錢,財政部左手課稅,有違補助款的精神。聲請釋憲的是台西客運,但估計大有、大南、首都與台北四家客運業者都會收到退稅款。
根據661號解釋精神,財政部也清查其他可能觸及違憲的相關課稅解釋,發現包括公路客運的老殘票價補助,以及油價上漲對客運與計程車業的差價補貼,可能也有違憲之虞。
「陳長文條款」是指稅捐稽徵法第28條,凡可歸責於政府的錯誤,退稅期不再設限,該修正條款於今年
原以為「陳長文條款」的威力只限於房屋稅這種小型個案,畢竟政府會課錯稅的案子很少,沒想到竟然出現大規模的通案。財政部擔心,「陳長文條款「已成為國庫緊箍咒,未來遭指違法課稅的案例,政府都必須面對無限期退稅的壓力,「一紙661號解釋就引爆逾億元退稅賠付款」,往後國庫衝擊難以預期。
財政部已行文交通部,要求提供客運、船舶經營偏遠路線的虧損補助金額,以便退稅。不過,為避免退稅範圍擴及過大,財政部傾向將退稅範圍限制在屬於虧損的補助。即領取政府補助原因若非來自虧損,原則上將不予退稅。因此包括老殘票價、油價差額補貼,仍將維持課徵5%營業稅不變,亦不涉及退稅。
661號解釋針對財政部民國86年發布行政命令,就受領政府提供偏遠路線營運虧損補助款的汽車及船舶客運業者,按其補助款課徵5%營業稅,大法官認為違反憲法第19條規定,即日起不予適用。
如此政府吃定百姓的新聞一刊出
說真的在周遭親友類似案件還真的層出不窮
之前他們還以為真的就讓政府單位得過且過算了
如今多虧陳先生的正義爭取
讓某些社會不公平的事件能得以平反
我弟的駕照早已用訴訟的方式討回來,這件事我也可以再變回冷漠的大眾,但是,因為我們走過與立法、行政單位力爭的過程,更加同情一般不懂法律的民眾,是無法與行政肥大症已病入膏肓的政府單位相抗衡的,因一次裁罰而衍生的罰緩與車禍問題,涉及的法律層面,已經不是我的能力所能幫忙。但如果我不能為這些不懂法律的人寫這封信找一個可以幫他們的法律人試試看,我會一直記掛著這件事,心裡也會因為沒有盡全力而感到內疚。知道您沒有義務與責任協助他們,所以,如果您無法幫忙,我們也不會覺得意外,在過程中,我們遭受過太多的拒絕。
請您先上我的部落格衡量看看,如果您願意幫忙,請協助關注這個議題,您的一篇文章或者對媒體發表的一段話,都有可能迫使政府部門重新檢討他們的政策。先謝謝您了!
一次裁罰版主 Ann 敬書
要能依法行政、有擔當,也得看公務員的素質如何。在40年的新聞工作中,曾看過許多中外公務員,深感我國的公務員素質太差,連法都弄不真懂,要如何依法行政? 連自己的職責為何都弄不清楚,談什麼擔當?
有一個實例足以說明;早年蕭萬長率團到華府作貿易談判,陣容浩大,卻只有丁懋松一人懂法條,而且還不是全程參與,我們的經貿官員面對著都是懂條法的洋貿易官員,只有棄甲丟盔的份了。
第一,由於政府單位不願意主動通知已經被吊銷駕照的人,導致現在所有身上有駕照的人,都有可能是無照駕駛。
第二,因為民眾未繳納300元未帶行照的罰單,而被吊銷牌照,因為監理單位採逕行註銷的方式,導致民眾不知道其牌照已經因為一次裁罰而吊銷,仍開車在路上跑,被警察攔檢或發生車禍時,才知道自己的牌照已於數年前遭吊銷,因此必須加倍處罰二三年的牌照稅,目前在我的部落格上反應的人,因為無法繳納十幾萬的罰緩,仍無法復照。
最後,因為車禍才知道自己早已是無照駕駛的人最可憐,原本強制險可以處理的問題,卻因為政府錯誤的政策,導致這些人在發生車禍後,才知道自己已經是無照駕駛,而被代位求償,我也是因為這樣的案例,在我的部落格中又再度出現,才決定鼓起勇氣,冒昧地寫這封信給您。
如果您願意花一點點時間了解「道路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的修法歷程,請注意這個法條在一次裁罰實施前後,其實法條是完全沒有變動的,唯一變動的,是監理單位的行政程序。而因為行政程序的簡便化,監理單位以一次告知,就自動進行四個行政處分,讓原本沒有問題的法條,變成侵害人民訴訟權的條文。這是我對這個議題,始終無法放下的主因之一。
陳律師您好:
很冒昧寫這封您向您求救,其實前陣子看到新聞報導有關您對政府課錯房屋稅力爭到底的態度非常讚賞,因此一直在考慮是否寫信向您求救,今天,我的部落格有一篇留言(因車禍才發現自己早已因一次裁罰被吊照,被求償1700多萬元的案例),讓我幾經思量後,決定寫這封信。
我是網路上「一次裁罰」部落格的版主,因為弟弟一張違規停車600元的罰單沒有繳,監理單位以一次裁罰的方式,將他的駕照吊銷,造成他的駕照一直在身上,卻已經是一個無照駕駛的人,而開始了我們一連串與政府單位對話力爭的歷程,在力爭的過程中,發現我們不是個案,全台至少有20多萬人因一次裁罰而被吊銷駕照牌照,至今可能仍有人每天開車而不知道自己其實早已是無照駕駛,這樣的情況所造成的後果是,當車禍發生,肇事者與受害者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著名的梅嶺車禍受難者,司機應該也是因為一次裁罰而不知道自己是無照駕駛,導致受害人在面對喪親之痛後,還必須走過艱辛的訴訟歷程,才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所以我們跟幾個素未謀面但也身受其害的網友前一陣子很努力地打電話,寫e-mail 給所有的立法委員,通知媒體,請他們關注一次裁罰政策的謬誤,要求政府部門迅速修法,後來在我們的力爭下,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改為:「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但是,這樣的條文仍然是有問題的:
(文太長,無法存檔,請見下篇)
社會風氣若不好,政府官員(含民代)、政治人物、媒體該負最大責任!! 20080203
http://blog.udn.com/glee/1592027
政府風氣包括社會風氣不好,誰該負最大責任呢? 錯在一般多數基層公務人員嗎?
要徹底改造公務員文化,影響最大的不是少數的政府官員(高官)(含民代)、政治人物、媒體嗎? 少數的政府官員(高官)(含民代)、政治人物、媒體是否應先以身作責?
http://blog.udn.com/glee/2528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