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楚瑜的委任律師黃珊珊主張興票案宋楚瑜提存的二.四億是宋楚瑜個人所有,而且黃珊珊又主張「經過多年的法律程序~~」,我們就來看看法律程序是什麼,二億四千萬又是哪些錢。
根據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五八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檢察官洪泰文所言:
(三)稅捐稽徵法部分:
…其中十九張計一億四千萬元於八 十九年一月廿四日委由律師提存法院,擬返還中國國民黨前,均在中興票券公司以分離課稅之方式買賣票卷,每筆交易之利息所得皆已逐筆就源扣繳,並據中興票券公司副總經理呂榮雄證明無訛,亦不生逃漏稅捐之問 題。…本件以被告宋鎮遠名義,在中興票卷公司及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開立之二帳戶…準此,八十一年十二月卅日轉入宋鎮遠中興票券公司帳戶內之一億零五十五萬二千七百六十七元應非被告等人之資金,並無所謂贈與之問題至明。…
檢察官洪泰文大錯特錯,現在宋楚瑜與委任律師黃珊珊主張宋鎮遠中興票券公司帳戶內為宋之資金,縱然宋宣稱其中十九張計一億四千萬元於八十九年一月廿四日委由律師提存法院,但其實不存在「擬返還中國國民黨前」之類的謊言,那只是障眼法,不過就是繞個圈再回到自己口袋,因為他們現在已經表示那是他們的錢。
黃珊珊現在是公然說謊,當初就是提存要「還」國民黨,黃珊珊推翻這點,就是推翻檢察官洪泰文的推論。
既然那是宋的錢,又存到自己兒子戶頭,比照之前宋匯款到他長媳溫久慧被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為贈與(95年度判字第01324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全文可見「不要再捐錢給任何政黨與政客了! 」的第一個回應),後來所有的錢當然就是對宋鎮遠的贈與。
換句話說,檢察官洪泰文此言有錯。
…在缺乏證據証明有積極之詐術或其他不正當逃漏稅捐行為之情形下,亦難遽認被告等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嫌。告發人楊 吉雄指陳被告等規避所得稅、告發人陳昭南指陳被告等逃漏所得稅及贈與稅,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嫌云云,似有誤解。
誤解的當然為檢察官洪泰文。
另因為宋楚瑜表示他有墊付,換句話說也有把自己資金存入,又是存到兒子戶頭,他當時有欺瞞檢察官洪泰文,並以此規避所得稅及贈與稅,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嫌。
至於背信部份,檢察官洪泰文所言很有趣:
告發人陳昭南另指宋楚瑜利用競選省長之機會,向民眾募款,而民眾捐款之目的,是為支持其競選省長,非為使其成為數億富翁, 認涉有背信罪嫌云云。惟衡諸常情,選民於候選人競選時,捐款之目的係因希望候選人勝選,而在競選經費上給予資助,屬贈與之行為;贈與之目的雖非使候選人成 為富翁,惟亦非委任候選人為特定之行為,而候選人參與競選,雖希望於當選後為選民服務,然就競選而言,亦非為選民處理事務,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顯有差異,應認此部分之罪嫌亦有不足。
在告發內容部份:
陳昭南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卅日至署告發意旨略以:…又依照台 灣省省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訂為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宋楚瑜於八十三年競選台灣省省長所申報的競選經費與法定金額分毫不差,現今卻自稱其有四億多 元競選經費,顯見其未誠實申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競選經費最高額之限制及經費收支帳簿之申報,…
一九九四年省長選舉時宋楚瑜則創造出收入與支出皆都限額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的「超完美數字」,台灣選舉史上不但空前也許也絕後,但後來在法院上竟主張其實已花了四億多。
宋楚瑜在領到競選補助經費一億零四百九十八萬二千元後,捐了兩千萬元給李登輝, 捐一百零五萬美元給加州柏克萊大學台灣留學生獎學金, 兩千萬元成立"宋映潭基金會",一百萬美元捐給荷蘭水利基金會,全部捐光光。
所以,現在宋楚瑜能「結餘」二億四千萬,當然不包括政府補助款,扣除已經捐出去的還有原本的一千八百八十三萬三千三百零五元外,那些競選經費居然還有四億多元,四億多元是花掉的,二億四千萬是剩下來的,這代表宋楚瑜選省長時至少收到了四億多元加二億四千萬,等於六億多政治獻金,差一點就變成「海角七億」。(根據檢察官統計,光宋經手的金額就有計約十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六千五百六十八元,選舉得到的錢計五億八千二百卅萬零六百六十二元(未計孳息)。檢察官洪泰文把民眾捐款與國家及國民黨補助共五億八千二百卅萬零六百六十二元當成「應屬宋楚瑜個人之資產無疑」。)
贈與稅的稅基不應該是以花剩下的餘款為基礎,而是應以所有政治獻金五億八千多萬為基礎。此外,即使不以政治獻金為基礎課稅,那筆錢放在兒子戶頭,套檢察官洪泰文的邏輯,現在宋楚瑜與委任律師黃珊珊主張宋鎮遠中興票券公司帳戶內為其資金,當然就是贈與,當然必須課稅。
委任律師黃珊珊的「妙計」簡直推翻了興票案不起訴處分書的許多要件,諸如洗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背信都有再論餘地…,除非現在宋楚瑜又主張那筆錢是國民黨的,但還有人會相信他嗎?
不過,最令人想不到的是,選個省長居然可以拿到這麼多政治獻金,而以「親民」為號召的上下大小政客與其支持者,居然主張各界人民捐款為宋楚瑜個人的財產,此與陳水扁何異?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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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票案判決前是公私不分,判決後是公私難分,不如充公!
老天是會疼憨人的,但宋卻是聰明人,如他是個憨人,陳水扁八年的總統,應該是宋而不是扁,這件案子沒任何人好怨,只能怨宋自己
感謝樓主提供這麼完整詳細的資料和個人分析。我也覺得黃姍姍的策略不是最好,連 second best 都不是,以下是我的看法:
討論這個問題,大家都沒有注意到一點:國民黨和親民黨實際上正在接觸解決這事。但被媒體曝光後,黃姍姍對外立即表示錢全都是選舉結餘款,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這樣的處理,把國民黨逼到牆角。因為:國民黨支持者大多數一直認為這筆錢屬於國民黨,我也是如此。昨天東森關鍵時刻的電話投票,認為屬於國民黨的比認為屬於親民黨的多了 700 多票,兩者都 2 千多票。證明了泛藍支持者,認為屬於國民黨的還是占多數。因此,黃姍姍在雙方核對並未完成時貿然發佈和泛藍支持者多數認知完全相反的主張,就立即把國民黨逼到牆角。
3 ,這件事情釀成風暴,關鍵有兩點:黃姍姍在雙方核對未完成前公佈主張,與整個社會原有的認知有較大差距,導致國民黨被迫回應,實際上我認為國民黨原本也是在做“私了”的事情,因為雙方接觸處理從 3 月份就開始。另一關鍵是:國民黨聲明的措辭問題,我認為這一點應該成為宋楚瑜粉絲們最應該攻擊的關鍵,可惜看起來大家沒有抓住重點。在老馬和國民黨本意上,並沒有人為老宋會私了,可是老馬這人的政治語言一向不夠老道,我完全相信老馬的三不,談到的是現在和未來處理這個事情的基本原則,沒有惡意的,可惜採用的負面表列,就造成老宋自動就位,把負面的東西往自己身上套,然後狠批老馬。我認為在這方面,國民黨聲明稿的敗筆在於負面表列,可是老宋的反應也過度。我舉一個例子:雙方正在進行貿易談判,一方聲明說,我方未來談判的原則是誠實互利,可是,另一方卻立即跳下去,指責對方說:你說誠實,難道我現在就沒有遵循誠實的原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