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應增列危險駕駛罪
2012/09/28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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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只要酒駕,就是犯罪!
http://vision.udn.com/sub_index.jsp?f_MAIN_ID=5
酒駕問題一再登上新聞版面
聯網的願景工程也一本正經的推出公路正義系列
個人贊成 只要酒駕就是犯罪
甚至以為. 不光是酒駕
所有蓄意的危險駕駛
不論是開車還是騎機車
不論是否造成其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
都該視為犯罪
至少該包含
-- 酒後駕車
-- 連續蛇行
-- 嚴重逼車
-- 嚴重超速
-- 開車時使用手機或是平板電腦
-- 疲勞駕駛: 連續行駛超過一定時間(4小時 或 6小時?)
-- 服用會影響運動神經的藥物 (不論是合法藥物還是非法)
-- 職業駕駛加重其刑
對現行犯. 警方必須當場沒入犯罪工具
如果有造成其他人生命財產的損失
至少要重金交保
亂世用重典
雖是下策
但是卻是不得不為之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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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 2樓. OldMan - 風景線2012/09/30 05:43立法委員無感
立法院為什麼不主動立法,非等行政或法務部提案嗎? 真是“無感”之極! 王聖人主管的監察院怎麼不彈劾這些只吃飯,拿錢,大屁的立法委員?
- 1樓. 丹尼爾(Dan In TW)2012/09/28 15:07一點都沒錯
在國外這叫做Reckless Drving, 處罰跟DY(酒駕)一樣, 都是很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