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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遭負評洗板,妨害名譽
2021/03/30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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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負評洗板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載,高雄廖姓女子不滿民宿黃姓老闆對修車廠留負評,竟揪閨蜜狂刷民宿google負評,留言「老闆態度差到爆,人家留負評還會回洗別人負評,不推不推不舒服,不知道好評是不是自己洗的」,「不舒服不舒服不舒服!連一顆星都不想給,人品壞成這樣,不舒服不舒服不舒服」等文字訊息,「老闆態度不佳」等文字訊息,黃姓老闆憤而對廖女等3人提告妨害名譽,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3人有罪,各處拘役40日及20日,民事部分今再判廖女和她的2名閨蜜須連帶賠償30萬元。

被告未實際至民宿消費之情形下,其等3 人在不特定人皆可閱覽之民宿Google Map評論區,張貼感受之批評、及對民宿老闆服務態度之指謫,顯難認與事實相符,主觀上具 有散布於眾而損害民宿名譽之散布文字誹謗故意甚明。再者,民宿經營者,並非公務員或從事與政府職務、公共事務相關之工作,亦非公眾人物,則至正在經營且狀態屬公開之民宿Google Map評論區留言「負評」乙情,顯見其等之用意僅在毀損民宿之名譽,而非僅止於抒發心情或警示他人(其他消費者),自難認被告等3 人純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揆諸前開說明意旨,自不得依刑法第311 條予以免責。

系爭留言之文字內容,依客觀文義解釋,皆意指至民宿消費之感受不佳、民宿老闆態度甚差等情形,並非聽聞自第三人之住宿經驗,始對原告產生不好的評價,則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系爭留言之文字均足以使人對原告即民宿之商譽、名譽、專業能力、社會評價等造成負面貶抑,而致民宿之名譽遭受損害。又Google Map關於各商家之評論區,係不特定人均得以瀏覽一情,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而該等評論區設置之目的,無非係供一般消費者參考已有消費經驗之人的感受、心得,作為自己是否前往消費或對該商家評價之參考,惟被告僅因上開糾紛,即於未實際至民宿住宿消費,亦非聽聞第三人住宿經驗之情形下,因而為負面評價,在不特定人皆可閱覽之民宿Google Map評論區,張貼如系爭留言之內容,則該等對民宿感受之批評、及對民宿老闆服務態度之指謫,顯難認與事實相符,益證被告係故意損害原告即民宿之名譽甚明。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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