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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農民退休儲金、老農津貼
2020/09/15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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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保、農退、老農津貼

推薦律師說法

【高雄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農民健康保險,即俗稱農保,以農會為投保單位。「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民國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除農會法12條所定之農會會員外,將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分為自耕農佃農雇農自耕農、佃農配偶4種納為投保對象。農保之保險事故分為傷害、疾病、生育、殘廢及死亡5種,分別給與農保生育給付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喪葬津貼。民國90年1月20日農會法修正公布,刪除會員雇農及非會員雇農之資格,修正前已以雇農資格加保之被保險人,仍得繼續加保,但修正後不得新申請為農會雇農會員或非會員雇農參加農保。民國92年6月12日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須符合「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之條件。嗣於同年12月17日再針對「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且已年滿65歲、加保滿8年者」增訂其續保可不受同戶、面積限制及使用地類別之放寬規定。民國99年1月21日「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再配合增訂,以非會員資格加保中並僅領取民國97年11月28日修正生效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期間之勞保老年給付者,得繼續加農保,俾充分保障農暇打工農民之權益。民國102年1月30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公布,增訂以會員或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者均須符合「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條件。104年12月30日修正訂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含農會會員、非農會會員)之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即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保,均一體適用同一審查辦法。107年11月1日施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採自願性加保,原則採「先傷後病」方式,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農民職災保險加保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符合加保資格者得依其意願申請加保。另自108年8月7日起,具有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全民健康保險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者(須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外籍配偶),亦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簡言之,農保投保對象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三、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四、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五、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六、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七、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九、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1.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 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3.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4.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107年3月16日起增列之加保資格) 5.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

至於農民退休儲金,則是109年5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於110年1月1日施行。施行後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且尚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採自願方式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農保一旦退保,即不符合提繳資格。農民依規定提繳後,政府將按月提繳相同金額存入農民的退休儲金個人專戶中,農退儲金之運用,不低於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農民年滿65歲得請領退休儲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及利率等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老農津貼則是因為農民參加農保,並無老年給付,政府自84年6月起開始發放老農津貼,惟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不重複配置原則,明定已領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申領老農津貼,以避免產生不公平現象。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新增排富之規定,再於103年7月16日修法將申領老農津貼之年資由6個月延長為15年,並增列須為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為請領津貼之資格條件。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向所屬農、漁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109年1月起全額為7,550元,半額為3,77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簡言之,申請老農津貼之請領資格:(一)農民: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2.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新台幣7,55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775元。3.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4.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5.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且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二)漁民: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2.申領時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87年11月12日以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但109年2月17日以後,符合漁會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工保險,再辦理加保,且於87年11月13日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不受上述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之限制。3.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4.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且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http://faton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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