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圓不辣揍妻兒,關於保護令及監護權
推薦律師說法
【台南律師法通法律事務所/蔡所長】
據報載,新北A父本周日因兒子買的肉圓沒有加辣,暴摑兒子,妻子護兒反遭勒脖拖行,兇狠又無情的畫面曝光後,警方凌晨也以急件方式聲請家暴令,法官連夜核准,保護令要求A父不得對母子實施身體、精神等控制及脅迫,也不得騷擾、接觸、跟蹤、通訊、聯絡被害母子,更不能靠近共同住處300公尺,新北地檢署昨也針對A父家暴分案調查。A父回說:「我覺得我真的不要再喝酒了。」還說:「我已經2天沒看到我的小朋友了,如果可以看到小孩,我會很誠心的道歉。」
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時,法院得依聲請,核發記載應遵守事項的命令,來保護被害人或特定的家庭成員。性質上不屬於刑事前科,而屬民事裁定。而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不只有限於傷害行為,有時怒罵三字經或者畜生、破麻等造成人格低蔑的精神上侵害也是。至於經濟上的控制就是指夫妻一方沒工作,而另一方利用其經濟優勢而控制另一方之行為,常見者是不給另一方及未成年兒女生活費用。
當中的家庭成員,則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姻親、現為或曾為4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 除此之外,為了防止恐怖情人的暴力,2016年2月開始,年滿16歲具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也可以聲請核發特定內容的保護令。
保護令可以分成三種:通常、暫時跟緊急保護令。其中,緊急保護令就是本次新聞核發的案例, 聲請人只限於檢察官、警察局(分局)、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聲請,因為急迫危險持續中,所以聲請方式可以透過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由法官直接書面審理,不需開庭,而在核發後,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至於被害人如有家暴事實且可能再度發生,就可以聲請通常跟暫時保護令,要以聲請狀向法院提出,通常保護令要開庭審理,暫時保護令不用開庭,通常保護令有一定的期限,最長2年以下,到期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2年以下,不限次數;暫時跟通常保護令在核發後,視為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當法院核准或駁回後續的通常保護令時,原本的暫時跟緊急保護令就失效。可以直接向管轄法院,包括被害人、加害人住居所、家暴行為地法院,或直接撥打113家暴專線、110報警,就近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由警察跟社工協助聲請。現在各地法院一樓的聯合服務中心,也有提供書狀例稿及人員為受暴民眾協助聲請。
暫時跟緊急保護令是為了暫時跟緊急保護被害人,像是暫定探視、給付租金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醫療、財物損害費用、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負擔律師費等不急之事項,需留由通常保護令來處理。至於禁止實施暴力、騷擾跟蹤、命遷出、遠離、交付財物、暫定親權、禁止查閱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命令,則是三種保護令都可以聲請跟核發的事項。
當保護令命令記載:「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或者「命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或者「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行為人若違反上述命令時,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罰金。需注意的是,此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不能撤回原諒,因此,縱使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同意不遷出或不遠離,或者未提告,只要經發現違反事實,檢察機關就能受理。
本件案例中A父因為掌摑未成年子女,除法院已經核定緊急保護令外,因其暴力傷害行為已經造成小孩恐懼心理,在將來監護權訴訟中,法院會責命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小孩是否需與A父見面,而有很大可能剝奪A父將來與其其小孩會面交往的權利,或者限制在特定地點、場所與子女見面。
資料來源:https://www.fatong.com.tw/
如果您滿意本所服務,⑴請登入google帳戶,⑵點選
進入頁面,⑶點選google地圖左側面板末行的"撰寫評論",就能跳出"發表好評"頁面,⑷請點選您心目中評價本所的"星星數",再填入您的"心得感想"後,就能按"發佈好評",謝謝。
法通法律事務所高雄所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桂林街102巷42號1樓
法通法律事務所台南所地址:台南市安平區郡平路458號1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