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掌的代價==打掉三萬多元的飯碗
2008/05/0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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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引述來源 歡樂新聞網(共有四百則勞工法令分析,歡迎亟需要了解答案的勞工朋友,自行前往參閱,解除心中的疑惑)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labor7.php?page=40 蘇諍顧問撰 勞工甲原本任職於新光合成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纖,就是那個有名的上市公司)所屬觀音廠,且係該公司產業工會理事,後來為「新光合成纖」派往大陸杭州市華春公司出差。 沒想到在大陸出差期間,因與華春公司西大門守衛姚建國,就姚建國執勤之方式發生衝突,打了姚建國一紀耳光,致姚建國受有 前額頭部皮內血腫、軟組織損傷、 鼻樑部鼻軟組織損傷、 左側耳邊小瓣皮損之傷害,甚至還一度耳朵聽不見。 經姚建國向杭州市局杭州經濟技術發展區分局提出告訴,該局並先後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十日、十一日訊問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處以治安罰款二百元整之處罰等情。 「新纖」還拿到經浙江省杭州市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姚建國報告、杭州市杭州經濟技術發展區分局第一四八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驗傷單及勞工甲提交「新纖」報告書。 於是「新纖」得理不饒人,一口咬定勞工甲的打人事件,是「事態嚴重,影響公司名譽至深」,甚至導致大陸主管機構對新纖在大陸的關係企業,所設立的工廠加強管理,並極盡挑剔之能事,使被告工廠之營運,幾陷停頓。 因此就把勞工甲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款,開除了。 身為工會幹部的勞工甲豈能甘服,就興訟,沒想到台北地方法院的女法官認定,「惟查姚建國受原告之毆打後,持驗傷單向大陸公安局報案,大陸公安區並因此要求華春化纖公司依廠紀廠規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報,所以不能謂對新纖的營運,無不良之影響」等多項看法,判勞工甲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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