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引述來源
歡樂新聞網—探索勞工法令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labor7.php
蘇諍先生撰
台灣的立法品質,向來遭人詬病,從下引幾個法,關於工資
、薪資、薪金、報酬的籠統定義,簡直就是在玩文字遊戲。
國家有必要儘速統一,免得勞工一旦要爭取合法權益時,
會因為「法」的亂打迷糊戰,吃明虧或暗虧。
首先是,薪資=工資?要看法而定,健保、勞保,是;但所得稅法,不是。
薪金=工資?,依照勞動基準法,是。
報酬=工資? 依照勞動基準法,要加幾個字,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就「是」。不過就單單「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這幾
個字,衍生、相關的論文或文章,多如牛毛,超過百萬字。
因此,勞工一定要從背後的深意去談、看問題,千萬不要從
字面解析,自以為是的以為「法」就是這樣規定,然後如某
大報兩位編輯部員工,為證明被資方片面刪除的津貼是工資,
特地端出所得稅單來證明,可是被法院拒絕採信,因為「所得
稅扣繳憑單乃雇主就給付予員工之金額,向行政機關所為申報
而開立之憑據,尚不得依該憑單上所載之金額,即遽以認定均
為雇主給付予員工之工資,仍應就其金額之實際給付原因來加
以判斷」。
您知道嗎兩位編輯部員工,損失高達百萬。
★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對工資的定義★
http://www.hnbs2006.com/newslist/newslist.php?no=749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
各款以外之給與。 (也就是以下的不是工資)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
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
8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
之保險費。
9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10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
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
函,受雇勞工薪資所得認定標準,健保法第二十二條第ㄧ項
第ㄧ款所指受僱勞工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為標準。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
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一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 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旳,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 之項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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