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小凡/中國山寨法院
法鼓山/台灣山寨法院
壹、前言
今年(104年)3月6日報載有藝人俞小凡在中國大陸遭台灣詐欺集團以利用假公安、中國山寨法院之手法詐騙得逞之新聞。同樣;果東方丈為董事長之中華佛學研究所(即法鼓文理學院前身)於96年間亦發生有專任助理研究員之勞僱書面契約有「台灣山寨法院」之記載,此案即屬法鼓弱勢族群受欺負案例之一。延續上篇,有請果東方丈要真正〝關懷〞、〝關懷〞〔〝關說〞也行的〕身邊周遭之法鼓弱勢族群,此乃真慈善的第一步,此步驟既輕忽了,則其他的都是假慈善罷矣!
貳、羅明瑞(原名: ROZEHNAL MIROSLAV)勞僱契約訴訟案件:
一、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此案原告羅明瑞自90年4月起至93年7月止,依序和法鼓山體系之中華佛學研究所於90年4月13日、90年7月17日、92年5月1日共簽了三份契約;職務為文獻處理、專任研究助理兼巴利文教師及相關研究工作。92年5月1日之第三次書面契約加了以「台灣省第一地方法院」為訴訟之合意管轄法院。因中華佛研所未依約付薪、未辦理勞、健保,因此衍生之民事訴訟。
二、台北縣政府於94年6月8日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結果是雙方各有意見,協調不成立。
三、95年3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以遍查我國並無「台灣省第一地方法院」之設置(註1)為由,將本件勞資爭議訴訟移轉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四、95年5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第7法庭開言詞辯論庭,開庭時仍以法院管轄權為主要抗辯理由,庭訊完畢出了法庭後,本人問了在旁聽席的佛研所行政人員──「目前此勞僱契約有多少人簽約?如何處理?」;此行政人員竟大口直接回答「都已改成英文了」。本人無言以對!
五、本案以管轄權為由,再次移轉至士林地方法院審理(96年度勞訴字第6號);最終雙方案外達成和解收場。
參、羅明瑞先生畢業於捷克布拉格大學,印度學研究所碩士;畢業後又赴斯里蘭卡研習巴利文五年。其研究範圍為印度佛教學、梵文佛典、巴利文佛典等。專精梵文、巴利文、英文、俄文、中文等語文,是位優秀的語言學研究者(註2)。依中華佛研所研究人員薪資參考表(89年4月8日)之登載,專任助理之月薪為新台幣(以下同)3萬元,但資方之中華佛研所每月大多係支付半薪約15000元左右予羅明瑞先生,且均未加入勞、健保。
我看了此案卷宗卷附事發以後補報之94年1月18日投保單位清冊,所列該單位被保險人及眷屬欄之記載;羅明瑞尚有一名當時約5、6歲(88年次)的女兒。來自捷克之專任員工獲得如此減半的薪水,於民國90~93年間應是不夠生活支出的,更何況連勞、健保都短缺,的確在法鼓山是弱勢員工了。
對外講慈善的法鼓山,怎麼會是如此對待來自遠方之法鼓山員工呢?如此情形仍存在嗎?提筆至此,也見到了因此個案,資方之中華佛研所答覆主管機關之函文寫著...「本所(指中華佛研所)有佛學界中央研究院之美譽」(註3、4)。
肆、結語
本件除了請果東方丈再次注意法鼓山體系下各單位是否仍存在類此之弱勢員工,並應予以關說、關說外。本人也想問問中華佛研所所長果鏡法師「台灣省第一地方法院」的中文如何翻譯成英文?翻譯成英文,是否仍是台灣山寨法院?唉!如此程度,竟自誇係「佛學界之中央研究院」。對中研院言;不知是否構成誹謗罪責?!還好刑事告訴時效已逾期,果東方丈可放心啦!
註1:中國大陸地區於特別行政區之法院名稱始有第一、第二法院之稱呼。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第三、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故「台灣省第一地方法院」對比中國山寨法院之新聞,直接稱呼係台灣山寨法院也貼切的!
註2: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91年(應係92年之誤)5月21日(92)中佛研字第028號函說明欄第2段之記載。
註3: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94年7月25日(94)中佛研字第32號函說明欄第5項之記載。
註4: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94年10月27日(94)中佛研字第46號函說明欄第5項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