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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的定義在哪?
2017/03/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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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是否會比較保障惡人呢?

雖然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和工作場所中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已經確實的保障大家對身體自主的權力,但是若要這些伸出第三隻手的色狼乖乖就範,充足的證據還是必不可少。徵信社也是這樣一個隨時要跟「證據」較真的地方,沒有充足的證據,在法官面前往往站不住腳,甚至還可能讓壞蛋消遙法外。但是有證據是一回事,也時候法院上法官的判定標準,也往往讓人哭笑不得,只能大嘆在法律不通人情!

去年七月份時,台北振興醫院一名陳姓看護工在院區見到一名四歲的女童在獨自玩耍,看到四下無人於是心生歹念,拿新台幣一百元誘哄女童裸露下體供他拍照及褻玩。懵懂的女童完全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並將100元交給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的母親,並且孩童言童語的說:「有叔叔摸我窩窩(私處)…有插進去尿尿的地方。」嚇得這位母親連忙報警,控告該名陳姓涉嫌性侵幼童。

但是後經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後,指稱女童當時並沒有掙扎,並且陰道內沒有被侵犯的痕跡,所以並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唯有拍照的部分觸犯《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陳男判處5年又6個月的刑期。雖然全案仍可上訴,但一審就因女童並無處女膜破裂為依據輕判,恐怕難以服眾。

強制性交的範圍該如何界定?以上案件的內容,已經是平常民眾俗稱的「誘姦」行為了。大家都知道只要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過分親暱的舉動都可以歸入「性騷擾」的範疇。對於沒有判斷能力的女童,更應該要將加害者從重量刑,而不是用大人的標準來衡量整起案件的嚴重性。

圖片來源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5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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