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沒有告訴你的扶養義務,女孩你知道嗎?
2017/03/1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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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薯泥好幾次談到台灣人的婚姻關係,也奉勸各位想要邁入婚姻中的女性要調查清楚對方的家庭環境、以及價值觀,不然結婚之後才發現公婆難以相處、或是對方根本是個不折不扣的「媽寶」那恐怕就會釀成離婚的危機。
現在很多交友軟體都用「渴望有人陪?」「希望你走入我的生活」為宣傳標語。或許一些寂寞太久的單身男女會被這些廣告詞觸動,但是你知道與另外一個人一起分享生活的後果嗎?

台灣知名律師呂秋遠在3月6日時在臉書發表一篇「女孩不要想跟公婆同住」的文章,原因在民法1114條中明文規定的扶養義務─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其中第二點若翻做白話,意思為「如果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住;不管是丈夫與妻子住在公婆家,或是丈夫與妻子著在岳父母家;這對夫妻就需要對公婆、或岳父母負起扶養義務。」
如果用西方的思維來看,其實雙方不應該有撫養對方父母的義務。因為畢竟對方長輩並不是撫養自己長大的人,但是我們的法律卻規定只要夫妻與父母住在一起,那就必須一同負擔扶養義務。
這對夫妻其中一方、甚至說大部分的華人女性都非常不公平。因為結婚之後,女方都會被要求住在男方家中,變成「潑出去的水」、「變成別人家的」。甚至有些女孩想要拿錢回家孝敬父母,還會被婆家白眼。所以各位女孩在結婚之前,一定要跟對方講清楚扶養義務的問題,或要求對方也要分擔扶養自己父母的責任。
如果雙方因為這個話題吵架,那也別奢求在結婚之後可以改變對方的觀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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