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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索酬也不對嗎?
2011/10/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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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民法規定,撿到遺失物,可以向失主索取三成的報酬金,那為何每當有人索取報酬時,老是牽扯上道德問題呢?畢竟每個人對道德的要求不同,人人都有意見要表達,因此,可否回歸單純的法律面呢?

        嘉義一名女大生在高雄參加研討會時,遺失了一台筆電,後來警方通知,筆電是被一名大學生撿到,不過這名撿到筆電的男大學生,先去把筆電估價,然後開口向女大學生索取1萬元的報酬,在過程中,還不斷跟失主討價還價酬勞金額,雙方最後是約在派出所,以3千元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讓女大生覺得對方實在太誇張了。(TVBS新聞)

        我認為拿筆電去估價是正確的。老天爺賞錢的機會,沒有不要的道理,所以為了珍惜老天的賞賜,當然應該去估價,才能弄清楚應該收取多少的回報。這有什麼不對嗎?如果直接就送到警察局,請問警察先生怎知道電腦值多少錢呢?警察先生是否只憑失主的一面之詞,就可以採信呢?萬一失主因為怕被索取過高的「法定報酬」而高價低報呢?因此,失主必須提出購買證明以為佐證。一旦單據遺失,對不起,以鑑價的結果為準,雙方不得異議。

我很好奇的是,這位男生找了幾家二手店估價呢?如果只找一家,在作法上就不對。或許他找了三家,由於各家說法一致,所以他向失主要求一萬元的「合理報酬」,這又哪裡不對了呢?難道守法也錯了嗎?建議,拿著三千元的一部份去買一本如何與人談判或交涉的書,下次再撿到東西時,就知道該怎樣處理才不傷和氣,而且可以取得應有的報酬。

如果政府單位為了鼓勵拾金不昧、路不拾遺、物歸原主這種高水準道德,那就應該規定不准收取報酬,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社會上就是有不守法的人。另一方面,若不訂出三成的報酬,可能會造成失物被據為己有,尤其是金錢。由此可見,立法是滿困難的。當然,撿到東西,也是可以不索取報酬的,隨人喜好,但我贊成應該要索取報酬,因為付過報酬的人,將來就會很小心,不要再掉東西了,這叫做付錢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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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ggyywk
2011/11/01 19:47
要講道德是吧?

一開始就存心敲竹槓的如果要被社會罵成這樣
那一開始就存心"暗槓"的更多更可惡, 怎麼就不去咒罵?
你批他道德低落, 只會讓一般人更不想去淌這混水
對增加失物找回機率一點幫助也沒有
萬一處理的不盡人意, 就可能被千夫所指, 讓人裹足不前
你信不信就算收了答謝紅包也有人要批不該收?

這事跟陳光標行善或路人幫助車禍受害者道理一樣
對於善行, 我們不能把道德標準拉得那麼高, 這會阻礙善行的發生
跟法律無罪推定原則一樣, 行善者若無明顯反面證據
我們都該以 "無惡推定" 保護他們
做個好事還要被放大檢視懷疑東懷疑西, 以後誰要做善事?

所以先哲才會說 "嚴以律己, 寬以待人" 這句話, 容我再強調一次
以高道德標準要求別人的人, 本身就是失德之人!

說得太好了!

雕蟲生2011/11/02 08:56回覆
8樓. 時季常
2011/11/01 17:44
民法的規定

民法的規定是有另外的考慮,這是兩件事情,不能混為一談。

撿到失物,無償歸還,還是求償歸還,這是由人自由決定的。

貪心的人,要求有酬。不貪心的人,認為歸還理所當然。

如果歸還需要付出代價,那麼求得一點酬金,相信也不會被人批評。

今天這個撿到東西的人,是一開始就存心敲竹槓,才令人覺得可恥。

7樓. 麵線
2011/11/01 17:40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不單指刑法而言,民法亦如是。

如果事事依法律底線而行,只能顯現這個人的道德是很低落的。

依法而行,雖然道德層次低,至少還知道此人不至於違法,反觀我們的政治人物,滿嘴道德,實際又如何? 雕蟲生2011/11/01 18:13回覆
6樓. 時季常
2011/11/01 17:08
版主的想法真差勁!

撿到失物,還給失主,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求取什麼報酬呢?

還花時間去估價,這個叫做無恥!

既然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那民法的規定豈不是多餘的?

估價,是為了避免向人索取過多的報酬,而有失公平。懂嗎?

雕蟲生2011/11/01 17:24回覆
5樓. ggyywk
2011/11/01 11:14
台灣人真的很奇妙, 奉行"嚴以律人, 寬以待己"不遺餘力

的確, 路上拾遺送警依法要求報酬, 算不上很高的道德層次
可是, 揀到財物歸還的人又犯了甚麼錯, 要被不相干的人指指點點?
這樣下去, 以後誰要沒事去惹這麻煩, 處理過程就算合法也要被罵
乾脆當做沒看到, 最後就是兩種結果:
1.被古道熱腸的人送去警局 2.被有貪念的人揀走

問題是, 這世上有貪念的人多, 古道熱腸的人少啊

那個掉筆電的女大生才該罵, 自己疏忽弄丟筆電, 花三千塊就找回來
卻還利用媒體把幫你揀回來的人批一頓, 毫無感激之心, 真是個混球 

用高道德標準去要求拾遺這件事的大眾, 其實愚蠢至極

4樓. 洪步浪
2011/10/31 22:21
吃個紅vs包個紅
前一個星期,我辦公室裡人來來往往,有廠商、有家長、有教授、有退休老師還有學生。直到放學過後才讓我瞄到一個比筆袋還小一些的藍色袋子和一大堆廠商送來的東西放在一堆。原先以為是學生遺留下來的文具袋,隔天一定有人來拿回去,沒想到又過了放學時候,還是沒人來認領。

打開看看吧!學生就流行各式各樣的姓名貼紙,馬上就可以找出那一位迷糊的小孩。

乖乖不得了!千元大鈔一大把!於是開始回想可能的失主,廠商!會不會是貸款?退休老師,會不會是”會錢”?學生?不可能有那麼多錢。打了好幾通電話,就是找不到失主是誰。再放兩天吧!總會有人想到自己在這裡掉了錢,回來認領吧?

還是沒有人來認領。只好請學務處把我送警局招領囉。在清點錢額的時候,注意到錢袋裡的7-11發票是某大學附近的分店。天!不就是那天來校訪問的教授任教的學校?怎麼那麼一會兒,就把錢袋裡的兩萬多元落在這兒啦!

馬上連絡本人,結果他已經報案了,還到7-11調影帶找錢呢!好不容易找到錢,隔天他人到校之後,包了一個紅包要給我,結果兩個人在那裡推來推去,他把紅包扔我桌上,我再把紅包塞回他的提袋。主任看了好笑,就說不然就請喝杯飲料好了。

這樣意思到了就好。遇到了這種倒楣事,合法歸合法,人情事理還是要懂的。通常是拿人家包的紅包袋意思意思,交個朋友難道不會比拿個幾分之幾的錢好得多?
3樓. 紅塵過客
2011/10/31 18:37
行使[留置權]

您好, 在下也贊同法律上[留置權]的設計, 不過社會大眾對這種事情的看法還頗分歧, 敬請參考拙文:  可以行使[留置權]嗎?


2樓. 淺草一郎
2011/10/31 16:57
應該這樣處理
這件事情應該這樣處理:
女大學生與男大學生一起去男大學生循價的二手店,將那台二手筆電賣給店家(新聞報導說店家估價三萬九)
然後給一萬給男大學生,然後再花一萬九買一台中古筆電(女大生說那台筆電當初買一萬九),女大生還賺一萬...

此計甚妙,此計甚妙啊!

雕蟲生2011/10/31 20:07回覆
1樓.
2011/10/31 11:58
拾到物者的態度也很重要
不知道版主有否注意到,最近撿到東西送還給失主的新聞,最後歸還的地點都是在警察局,最後是拾到物者與失主不歡而散(雖然最後都物歸原主),甚至失主對拾到物者已經沒有一絲感激的心,取代的是憤怒與憎恨,試想,如果失主與拾到物者的想法都較為偏激的充滿報復之心,那麼事情最終會不會演變成為一則流血事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