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營建工程『一式計價』項目
2010/06/14 10:39
瀏覽8,038
迴響1
推薦0
引用0
漫談營建工程『一式計價』項目
營建工程契約計價項目通常以量化計價項目為常態,例如鋼筋、鋼結構通常以重量噸為計價單位,混凝土、土方以立方公尺體積為計價單位,粉刷裝修以平方公尺面積為計價單位。但是有些必須計價的工程項目很難量化,例如開挖降水,地下到底有多少水,很難估得準,於是編排計價項目時,往往就用『一式計價』方式處理,意思就是這筆費用就由承包商統包了,不論實際花費多少,或用甚麼方式降水,業主就給一筆固定的費用交差,盈虧都由承包商承受。
一式計價也通常用在包含由承包商負責規劃設計的工程項目上,例如開挖臨時擋土支撐,要用多大的支撐或多少層支撐,承包商可自行設計並且負責施工。不過這類工程往往就是很容易起爭議的所在。營建工程實務界前輩陳宗禮先生有幾句名言:技術是走極端的,不是對就是錯,而在技術碰撞的當頭,究竟誰是誰非經常很難取捨與判斷。技術是不民主的,常有些實務技術問題是多數人贊同而少數人反對,結果反對的人才是正確的,甚至100人之中有99人贊同只有1人反對,但其實反對的意見才是正確,而99人贊同的意見卻是錯誤的(當然更不是官大學問就大)。這在包含設計的一式計價營建工程項目上尤其凸顯。
舉一個十多年前筆者親身經歷的台北捷運工程案例。該工程潛盾隧道鑽掘須通過一條既有大排水箱涵下方,隧道頂端距離箱涵底版只有約二公尺,細部設計顧問於設計圖上指明必須由承包廠商負責提出一套方法保護該排水箱涵不致因潛盾隧道施工通過而有所損害,由於無法量化計價,契約上當然是採用一式計價,金額約新台幣三千多萬元。
顧問公司編列這筆預算當然也有單價分析,是假設以地盤改良方式,將排水箱涵下方潛盾隧道通過區域全部施做地盤改良,需要改良體積約三千多立方公尺。
開工後經過筆者與合作日本廠商有經驗的工程師們研究結果認為,既然是採用土壓平衡式潛盾機鑽掘隧道,只要於通過該箱涵下方時小心控制機頭前方鑽掘土壓力,維持土壓力在被動土壓力與主動土壓力之間,基本上就不會造成排水箱涵任何損害了。
換句話說,沒經驗的顧問公司看法與有技術的承包商看法南轅北轍,但是站在承包商的立場,一式計價項目如果完全不作為,業主一定不肯計價給錢,於是筆者就弄了一個很簡單的排水箱涵保護施工計畫書,大概只做了三百立方公尺的地盤改良,並獲得顧問公司及業主監造的批准並按計畫施工完畢。
當潛盾隧道已經安全通過後,提出一式計價申請,業主主辦工程司這時忽然發現,契約單價分析地盤改良是三千立方公尺,而承包商施工卻只用了三百立方公尺,於是堅決主張只肯給一式計價金額的十分之ㄧ。本案後來是透過仲裁打贏官司,但只獲得80%一式計價金額而已,不能算是全勝。
站在甲方公務員心態而言,可能認為筆者根本就是居心不良,是用欺騙方式矇混過關的,但站在承包商立場而言,予豈好『騙』哉,予不得已也。如果一開始就老老實實建議業主該地盤改良根本就不必做,業主敢同意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呀。
再舉令一個類似案例,也是台北捷運潛盾隧道工程。這次的顧問公司就比較聰明了,潛盾隧道通過的某些路段,顧問公司評估認為會對沿線某些鄰房造成損害,於是就指定某些區段隧道外圍要做地盤改良保護,不過契約計價詳細表內卻不明列建物保護一式計價項目,而是攤提內含在潛盾隧道計價前進米單價分析內交代過去,當然這次筆者還是認為只要小心控制潛盾機土倉壓力,那些地盤改良隨便做做有交代就好,不需要太認真,這次潛盾隧道貫通後,計價方面就沒什麼爭議了。
總而言之,一式計價方式在工程上應該是無法避免的計價方式,在英美國際工程界也行之有年了,但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引進到台灣工程界卻往往會走樣。所以說,契約上如果碰到一式計價項目,往往就是爭議之所在,一定要小心應對。以往的工程慣例是一式計價均按工程整體進度百分比計付,或按承包商補送並經業主核准的量化單價分析計價,但到底要如何量化呢,問題往往是又兜回原點,一式計價本來就是很難量化才需要一式計價呀,以土方開挖降水(祛水)為例,前面說過,土體內到底有多少水,下雨時會有多少地面水,根本就無法準確估算,所以方便的方式是以挖方完成數量的比例計價,但既然是以挖方數量計價,那乾脆取消降水一式計價,而將該筆費用內含在土方單價不就得了?所以也有人主張就量化為抽水機幾台、點井幾口、深井幾口,但是降水工法千變萬化,幾乎沒有確定的唯一答案,往往需要隨機應變,見招拆招,這就是一式計價困擾的根本原因。
所以筆者對於解決一式計價困擾的最終建議是完全取消,全部採用單價合約,然後外加一個20%~30%的over head。這其實也是一般工程規劃初期編列工程預算最常用的方式,營造廠商投標時就僅填寫量化項目的單價,然後自己衡量沒有量化項目,例如施工便道便橋、地下管線試挖、工作場地租地費用、鄰房建物保護等還要再加多少over head,簡單化的計價方式不一定就會不好,各位掌理公共工程的長官們,你們說是嗎?
營建工程契約計價項目通常以量化計價項目為常態,例如鋼筋、鋼結構通常以重量噸為計價單位,混凝土、土方以立方公尺體積為計價單位,粉刷裝修以平方公尺面積為計價單位。但是有些必須計價的工程項目很難量化,例如開挖降水,地下到底有多少水,很難估得準,於是編排計價項目時,往往就用『一式計價』方式處理,意思就是這筆費用就由承包商統包了,不論實際花費多少,或用甚麼方式降水,業主就給一筆固定的費用交差,盈虧都由承包商承受。
一式計價也通常用在包含由承包商負責規劃設計的工程項目上,例如開挖臨時擋土支撐,要用多大的支撐或多少層支撐,承包商可自行設計並且負責施工。不過這類工程往往就是很容易起爭議的所在。營建工程實務界前輩陳宗禮先生有幾句名言:技術是走極端的,不是對就是錯,而在技術碰撞的當頭,究竟誰是誰非經常很難取捨與判斷。技術是不民主的,常有些實務技術問題是多數人贊同而少數人反對,結果反對的人才是正確的,甚至100人之中有99人贊同只有1人反對,但其實反對的意見才是正確,而99人贊同的意見卻是錯誤的(當然更不是官大學問就大)。這在包含設計的一式計價營建工程項目上尤其凸顯。
舉一個十多年前筆者親身經歷的台北捷運工程案例。該工程潛盾隧道鑽掘須通過一條既有大排水箱涵下方,隧道頂端距離箱涵底版只有約二公尺,細部設計顧問於設計圖上指明必須由承包廠商負責提出一套方法保護該排水箱涵不致因潛盾隧道施工通過而有所損害,由於無法量化計價,契約上當然是採用一式計價,金額約新台幣三千多萬元。
顧問公司編列這筆預算當然也有單價分析,是假設以地盤改良方式,將排水箱涵下方潛盾隧道通過區域全部施做地盤改良,需要改良體積約三千多立方公尺。
開工後經過筆者與合作日本廠商有經驗的工程師們研究結果認為,既然是採用土壓平衡式潛盾機鑽掘隧道,只要於通過該箱涵下方時小心控制機頭前方鑽掘土壓力,維持土壓力在被動土壓力與主動土壓力之間,基本上就不會造成排水箱涵任何損害了。
換句話說,沒經驗的顧問公司看法與有技術的承包商看法南轅北轍,但是站在承包商的立場,一式計價項目如果完全不作為,業主一定不肯計價給錢,於是筆者就弄了一個很簡單的排水箱涵保護施工計畫書,大概只做了三百立方公尺的地盤改良,並獲得顧問公司及業主監造的批准並按計畫施工完畢。
當潛盾隧道已經安全通過後,提出一式計價申請,業主主辦工程司這時忽然發現,契約單價分析地盤改良是三千立方公尺,而承包商施工卻只用了三百立方公尺,於是堅決主張只肯給一式計價金額的十分之ㄧ。本案後來是透過仲裁打贏官司,但只獲得80%一式計價金額而已,不能算是全勝。
站在甲方公務員心態而言,可能認為筆者根本就是居心不良,是用欺騙方式矇混過關的,但站在承包商立場而言,予豈好『騙』哉,予不得已也。如果一開始就老老實實建議業主該地盤改良根本就不必做,業主敢同意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呀。
再舉令一個類似案例,也是台北捷運潛盾隧道工程。這次的顧問公司就比較聰明了,潛盾隧道通過的某些路段,顧問公司評估認為會對沿線某些鄰房造成損害,於是就指定某些區段隧道外圍要做地盤改良保護,不過契約計價詳細表內卻不明列建物保護一式計價項目,而是攤提內含在潛盾隧道計價前進米單價分析內交代過去,當然這次筆者還是認為只要小心控制潛盾機土倉壓力,那些地盤改良隨便做做有交代就好,不需要太認真,這次潛盾隧道貫通後,計價方面就沒什麼爭議了。
總而言之,一式計價方式在工程上應該是無法避免的計價方式,在英美國際工程界也行之有年了,但是『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引進到台灣工程界卻往往會走樣。所以說,契約上如果碰到一式計價項目,往往就是爭議之所在,一定要小心應對。以往的工程慣例是一式計價均按工程整體進度百分比計付,或按承包商補送並經業主核准的量化單價分析計價,但到底要如何量化呢,問題往往是又兜回原點,一式計價本來就是很難量化才需要一式計價呀,以土方開挖降水(祛水)為例,前面說過,土體內到底有多少水,下雨時會有多少地面水,根本就無法準確估算,所以方便的方式是以挖方完成數量的比例計價,但既然是以挖方數量計價,那乾脆取消降水一式計價,而將該筆費用內含在土方單價不就得了?所以也有人主張就量化為抽水機幾台、點井幾口、深井幾口,但是降水工法千變萬化,幾乎沒有確定的唯一答案,往往需要隨機應變,見招拆招,這就是一式計價困擾的根本原因。
所以筆者對於解決一式計價困擾的最終建議是完全取消,全部採用單價合約,然後外加一個20%~30%的over head。這其實也是一般工程規劃初期編列工程預算最常用的方式,營造廠商投標時就僅填寫量化項目的單價,然後自己衡量沒有量化項目,例如施工便道便橋、地下管線試挖、工作場地租地費用、鄰房建物保護等還要再加多少over head,簡單化的計價方式不一定就會不好,各位掌理公共工程的長官們,你們說是嗎?
迴響(1) :
- 1樓. 現代孔明陶朱公2010/06/14 10:40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工程會為何與營造公會惡言相向?
2010-06-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一連多日,報端不斷出現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藉由廣告你來我往回的辯駁指責,這種民間團體與政府特定部門直接對抗的情況,在過往非常罕見,其中緣由非常值得一探原委。
拋開雙方廣告內文中所夾雜情緒性字眼不論,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營造公會方面認為政府機關一直拒絕將仲裁條款納入國內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會又常在調整機制設置障礙,使得工程爭議難以進入仲裁,因此推動修法將強制仲裁的機制納入公共工程爭議;工程會方面則聲言並不反對合議仲裁,但以為立法強制一方仲裁有違反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虞,又說有些機關以為現行仲裁環境不佳,所以不願仲裁。
工程會日前召開會議研商契約範本,營造公會人員當場退席抗議,導致爭議愈演愈烈,原應中立推動公共工程公平契約條款的公平會,鬧到與產業勢同水火,不惜花費公帑,刊登廣告惡言相向,演成一場官與民鬥的場景,令人側目。
營造廠商普遍抱怨的是,機關針對公共工程所擬定的制式契約不符合公平契約的國際標準。一直以來,機關發包公共工程,都以節省公帑為由,讓契約條款朝向主辦公共工程的機關(甲方)傾斜,有時為配合政策要求還將工程時限訂得甚緊,營造廠商(乙方)除了配合要求趕工外,非但不許增加報酬,有時還會遭到裁罰相向,契約雙方發生爭議者眾,甲方向以擔心追加工程款項有公務員圖利責任為由,不願與廠商協議和解,而要廠商興訟法院,若有法院判決賠償,則可不負責任。早年工程會為免除機關不願負責的心態,通過修法在工程會內設置調處調解機制,以工程會中立的地位為機關理賠背書,當時的立意甚佳,也解決了許多爭議。
現在的問題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的爭議約略過半,還是有很多爭議不能透過工程會解決。特別越是重大的公共工程,政策時程往往要求愈嚴,趕工追工愈多,越不容易循調解解決。機關身為甲方,如果只從是否增付款項著眼,不問公帑支出有無理由,一味拒絕,只以要求廠商訴訟為能事,廠商自然怨聲載道。工程會形式上中立調解,骨子裡如果偏袒機關,非但不能公平解決問題,只會拉大彼此的對立。
機關身為甲方,手握履約保證金,遇到爭議,只令廠商擔任原告,以逸待勞,訴訟勞費與時間成本悉歸廠商,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契約機制。國際上目前皆以仲裁條款取代訴訟,一審終裁以省訟累,原是讓公共工程爭議迅速解決的最佳途徑,我國仲裁制度早已行之有年,偏偏機關一方信口仲裁環境不佳,不肯同意協議仲裁,即使訂有仲裁條款,也動輒以判斷不公為由再興訴訟,營造業者醞釀修法規定強制仲裁,甚至需要行政院出面協商不果,癥結在此。
工程會登刊廣告宣稱強制仲裁違憲,此一論述略嫌輕率。現行法令,從證券交易到勞資爭議,都有強制仲裁的規定,工程會能夠一筆抹殺枉稱違憲?立場恐失偏頗。以節省公帑為名,卻動用公帑刊登廣告,亦可非議。在廣告之中威脅控告廠商的廣告刑事誹謗,則尤已是公親改為事主,累積罵本之舉,並不值得鼓勵,觀感尤屬不佳。
節省公帑當然是對的,但不能不問是非,不計公共工程品質,要求廠商免費趕工施作最能節省公帑,卻可能正是影響公共工程品質的淵藪所在。最近馬總統關心機場捷運的政策時程,另一個問題恐怕又已迫在眉睫。其實節省公帑有時只是託辭,公務員逃避責任才是主因。甲方明知撤銷仲裁判斷缺乏理由,卻不惜支付百分之五的高額法定利息,執意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浪費公帑,恐怕才是監察院與審計機關應該深入究責的重點所在。
工程會應該是公正推動公共工程制定公平的契約,並確保公共工程品質的單位,不該只是業主機關的幫手,更不宜成為好與民鬥的官僚機構。一個地位中立的公家機關,若是成為業者憎惡視為寇仇的對手,影響觀瞻事小,招惹民怨,影響公共工程品質,均屬事大。用仲裁取代訴訟,是公共工程爭議的常識,契約甲方識淺,工程會當然不能隨之起舞!
☆☆☆開張天岸馬 奇逸人中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