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全文引用」能不能引用
2008/09/1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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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關於剽竊文章的一些意見
實在佩服,為了捍衛自己的聲譽,能夠鑽研這麼多相關法條,實在不容易。
退不退出倒是無妨。如果說退出能夠讓你的心情舒服,那也就退就是了。祇是我們就會少了容易點到你文章的機率,而加大點到「另一類」文章的機率,那就有一點嘔了。
回到主題。小弟對著作權沒有相當鑽研,祇是看到這一句:「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引用」沒有問題。什麼是「報導之必要」?什麼是「合理範圍」?這些引用方式包含不包含「全文引用」?
可能要麻煩兄臺去搜尋一下,全文引用的相關文句。合理範圍四字的確不容易介定。在臺灣地區的一般影印店的確沒有辦法「影印全書」,他們都說最多影印三分之一。但是影印文章畢竟跟「引用文章」兩回事。
兄臺應該看出法律爭點:「全文引用」四字是否合法。不知道你有沒有找到可全文引用的判例或解釋?
就「主觀犯意」「客觀要件」來看:主觀上很難認定你主觀有意剽竊(那是我的解釋啦,沒有法學上的檢驗);客觀上未經著作權人允准直接而全文引用,卻似乎有所瑕疵(這也只是我的看法)。
別誤會我支持陸念慈喔。我也跟陸有一點小小槓過,祇是有了這麼多法律條文的討論,要厘清「全文引用」能不能引用,這也算是功德一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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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 2樓. 小法律人2008/09/14 20:06引用是否合理,判斷重點不在引用部分的數量
那件事看來暫時落幕了.我現在講些話應該不會[妨害聯網審判公正]呵呵.
早在約150年前美國Joseph Story法官在Gray v Russell一案就認為,判斷引用是否合理,重點不在引用部分的數量,而在其價值.這也是數量比例在我國法律上及法官審酌上只是參考之一,也並不是最重要的參考.舉個簡單的例子.實務上就有個精神很接近的實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95抗1087】,法官的重點就是「雖未獲授權且原告已表示反對」但「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打敗了「著作權人的利益」所以重製合法.法院連審都不審,直接駁回,不用告了.我國民法也有精神類似的法條!
鑑於本網律師們在文章上片面警告的負向教育,我認為該考慮寫篇談談[未獲授權之合理使用]的文來平衡平衡吧.
- 1樓. 蒙成真2008/09/11 21:12感激兄臺指教
關於全文引用,合法引用,我個人會在以後的日子再作研究。
目前要先處理繁瑣的事,然後沉澱思想再出發。
這幾天心灰意冷,城市、網誌,應該會逐步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