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
對此,我特別查了交通號誌,乖乖,除了「禁止停車」號誌之外,居然還有「禁止臨時停車」的號誌,疊床架屋嘛!路政監理單位根本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交通部上下的國文水準也太差了。※請大家原諒我的人品差,講話也粗俗。
一、「禁止臨時停車線」:
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本標線為紅色實線,得加繪「禁止臨時停車」標字, 禁止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禁止臨時停車地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叉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二、「禁止停車線」:
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本標線為黃實線,得加繪「禁止停車」標字,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 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禁止停車地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 2樓. 路人2020/03/01 20:14法律裡面有舉輕以明重
自己去了解吧 笑死 - 1樓. 訪客2017/11/29 22:47「禁止臨時停車」———
連 "臨時停" 都禁止了,更遑論是 "非臨停"。
「禁止停車」———
A曰:這裡不能停車唷,請往前移動,謝謝。
B回:啊!是喔?抱歉抱歉,我隱形眼鏡有一眼跑出眼外了,這狀態下開車有危險之慮,暫停一下下,戴好後就離開...(albede@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