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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心智圖:覆議,會計法,與馬總統
2013/06/1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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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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