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國中的時候,一年級放牛班,二年級因為牛都快餓死了,
老師覺得我不太會放牛,就將我改到A騙班,每天之乎者也,希望有朝一日能上建中,要不然也上個師大附屬的高中,簡稱師大附中,
這一個過程中,鞭打是少不了的,唯一能夠鼓勵人心,莫過於公告在學校佈告欄的「紅榜」。
因為資質駑鈍,一直到國三,才有一次貼紅榜的機會,印像中好像是大家身體都不太舒服,只有我強壯的跟牛一樣,悉哩呼嚕居然躍上了全年級前五十名,有機會貼一次紅榜。
如果當時有手機,我一定會拍下來給各位觀摩觀摩,可惜沒有,只能留在我腦中的記憶體,也許有一天,某位科學家發明出來腦波的虛擬實境,一定請各位進入我大腦看那一張紅榜。
第五十名─三年一班錢世傑
好像沒說到重點......屁太久了!
想不到時至今日,居然為了符合個資法的規定,很多紅榜不能洩漏個資,那該怎麼顯示這麼讓人光榮的事情呢?
第一,先經過學生的書面同意?
請問這位同學,是否願意簽寫同意書,讓我們把你榮登同年級智育成績五十名的成績,公布在教育處外頭的公佈欄上?
第二,將公布的內容打「馬賽克」
第五十名─三年一班錢○傑
許多還在放牛的老戰友,紛紛跑過來問我:阿傑阿傑,你改名了嗎?是不是叫做錢(ㄌ一ㄥˊ)傑?
第三,不公布
不公佈!??!!?
這可真是折磨人...想當年考上博士班的那天,馬上跑去跟中原以前的教授說,表面上是感謝師恩栽培,心裡想著這麼照顧我的老師一定馬上會貼紅榜......果然也貼了,我當然趁夜就去拍了回來。
虛榮心作祟,但也屬人之常情
回到個人資料保護法這個問題,到底校方可否全名公布?
首先,學校當初蒐集、處理學生的班級、姓名、成績等資料,符合個資法第15條特定目的(一○九教育或訓練行政)+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以此一階段OK。
其次,學校公布學生姓名,屬於個人資料的「利用」,請參考下列個資法第16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貼紅榜,既然是激勵學生努力於智育,當然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一○九教育或訓練行政)相符合,傳統上來說,很難想像不屬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以J教授認為,當然是OK的。
既然屬於特定目的內,則當然無須再去討論但書中「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通常勉強勉強會有爭議者,認為貼這個實在不是「必要」的作為,而且通常是認為對於智育表現較差的另一種打擊,但因為紅榜是對學生是正面的,99.9%被貼的學生應該都會暗爽,而不會說學校侵害我的隱私吧!
反之,如果是黑榜,在著重於鼓勵為主的教育環境中,貼黑榜恐怕非「必要」行為,也就教育作為應該符合比例原則,也就是要能達到教育的目的,而且是最後且最小侵害的手段,有羞辱意味的黑榜,在接受「必要」二字的比例原則檢驗時,恐怕會有所問題。
所以,J教授認為,在個資法第16條規定的「必要」要件下,黑榜的張貼應謹慎為之,否則請加上○的馬賽克。例如:
●上廁所沒抓準:
一年A班:錢(ㄌ一ㄥˊ)傑
●公開場合對女生做出猥褻之行為:
二年B班:馬(ㄔ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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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陸比歐(童子雞)2013/01/14 13:21那些年,我們在A騙班
當年老師也覺得我不太會放牛,就將我改到A騙班
坦白講A騙班轟炸式的教學,寫不完的考卷
,真的會激發出人的潛力。到了A騙班,進入50名紅榜就不是難事了。
我最好的紀錄曾到30幾名。-
孫越先生「戒菸救健康.遠離COPD」
台中客運100路延長路線後,有經過菸廠
。響應 孫越先生“戒菸救健康”,100
路 於菸廠的停靠,應改為只有北上時停
靠的單邊設站模式。菸廠這一站離 永豐螺絲 這一站,其實距離
很近。100路 於菸廠 的停靠,可 改為 只有
單邊設站。100路北上時的菸廠站算是在菸廠對面,可
以保留。但是南下的菸廠設站部份,可以
考慮取消,減少此站的停靠。[潭子國小]南下站是有公車亭的,所
以很多民眾都習慣在那兒等車。北上
的部份,65號要左轉,所以無法設站
。但是在南下的部份,其實可以考慮
在此設站。
We are at war and we will win i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