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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不起訴:第252條記憶法
2013/01/0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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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兩兩記憶法:(以下範例與政治無關,並請運用誇張的圖示法記憶)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

阿扁判刑確定,想要逃到大陸等待行刑權時效過了

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

再大陸等行刑權時效過,小馬想騙阿扁回來,就說快回來吧!我會把你大赦

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小馬大喊要大赦,民進黨立委說:不需要你的施捨,我們自己來把貪污罪改成無罪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民進黨立委將貪污罪改成無罪,本來要告阿扁的都在忙著貪污,全部都撤回不告了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

這些告阿扁的都撤回不告,阿扁再大陸看著大家亂七八糟,心情很爽,爽到葛屁

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阿扁爽到葛屁,法院表示對於神仙沒有審判權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

法院對於神仙沒有審判權,所以阿扁在天堂很爽,沒事就往人間尿尿,尿在小馬的臉上

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小馬臉上都是阿扁的尿尿,很生氣,但神仙與狗免除其刑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神仙與狗免除其刑,主要原因是要對神仙蒐證太難,浪費太多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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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陸比歐(童子雞)
2013/01/05 09:47
用 兩兩記憶法 理解第252條,容易消化吸收

然而 阿扁 還是被起訴了,可能要等綠營執政
才能被赦免吧

現在100路為了避開自強南街民眾的反彈
,反而要繞行到 北陽停車場,實在是不
夠了解民情。

其實,陽明街慈濟旁的住戶,並不是真的
反對公車經過那裡,他們只是反對公車把
那裡當做終點站。因為公車熄火後再發動
的聲音,對他們造成了困擾。

陽明街本來就有公車站牌,也沒看過他們
抗議。他們只是反對100路把終站設在那兒
.

把陽明大樓站的站牌,設在圓環東路,讓
洽公的民眾必須過馬路才能到,實在違背
了便民的初衷。其實有個兩全齊美的路線

$
去豐原:圓環東自強南街口→田心路口→
進入明政街、自強南街(但是不停靠)→3.
在[陽明街]設陽明大樓站(ps這裡本就有
站牌) → 圓環東保康路口 →田心路口→
自強南街口→圓環南台中市議會→→再右轉到
[ 中興路]→左轉進[瑞安街]→右轉進[西安街
] →台中市 豐原地政事務所 → 轉進 [興安街]
→終點站【台中市衛生局】(中興路)


回台中市區:【台中市衛生局】(中興路)→
轉進圓環南路→台中市議會第二大樓(舊縣
議會)→豐原高商(圓環南)→警察局→輸配電


100路現在似乎越開越離圓環南路越遠。

豐原圓環南路可說是豐原最人文薈萃、
的路。圓環南路有豐原高商、台中市議
會、救國團圓環南社教中心。

2011年 新聞
亞洲大學學生連署促五十路公車延駛到校

其實100路往南延伸到省議會即可,亞大
的交通疏運,可交給統聯50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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