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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法庭的當事人
2011/11/02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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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緯飛機公司老闆鄭其正,涉嫌將老舊槍枝送到美國,換回真槍,更2審將鄭判刑10年。

更二審的台中高院認定,本案其他的17名被告分別住在宜蘭、基隆、台北、新竹等處,原審(台中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卻將這些人湊合在台中地方法院審判,本案無證據的共通性,無促進訴訟經濟的效果,非屬「相牽連案件」。所以,當初台中地方法院根本就沒有審判權,將這些被告移轉宜蘭地院等審理。

(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什麼是相牽連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相信很多網友跟我一樣,也搞不清楚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所以到底是否屬於「相牽連案件」,筆者也不清楚。

不過重點不在這邊,讓筆者傻眼的地方在於法院真的是有夠折磨人了,從新聞報導與判決檢索系統,得知本案差不多已經十年了。

什麼是更二審?

簡單來說,法院原則上有三審,更二審花了多長的程序呢?

地院→高院→最高

           高院←

           高院→最高

           高院←

這就是現在的進度,想不到這個打了近十年的官司,之前也沒人說台中地院沒有管轄權,高院又突然神來一筆,以江德千、陳德利、陳宏卿為首的司法集團,忽然指稱台中地院沒有管轄權,居然還做出了實體判決,逕行撤銷原審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規定,就被告黃xx等17人 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管轄法院。

比較白話的說法,就是再從別的地院從頭開始,哀哉!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諷刺的是,該院不認為構成相牽連案件,理由之一是認為對於「訴訟經濟」沒有幫助。

訴訟經濟!?

想不到這間法院還認識「訴訟經濟」四個字,

我查了一下上次最高法院發回的時間,是在98年4月30日(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0號刑事判決),距離本次更二審判決之日(100年10月25日),也接近兩年半,搞這麼久,還敢論訴訟經濟!?

如果筆者沒有誤解本號判決的內容,那這樣子的判決結果實在是慢性疾病般地折磨當事人

希望上開內容的評論,純粹是筆者法學不精、實務經驗欠缺的錯誤解讀,否則‧‧‧真的是太可怕的「司法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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