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板橋地方法院新聞稿
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涉嫌性侵日籍女學生案,檢察官於前(12)日晚間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謝□□。
值班法官訊問被告後,以檢察官未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未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僅以「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被告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為由,即向本院聲請羈押,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認「單以犯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意旨有違
因此認為被告不符羈押之要件,乃裁定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在案。 檢察官如不服上開准予交保之裁定,可於5日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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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與本案有關之部分:
該項規定羈押之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
如果你是法官,對於檢察官所提羈押之聲請,僅以重罪為理由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之羈押」該如何處理呢?
直接不准羈押,改為具保嗎?
還是問一下檢察官,說你難道沒看過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不知道只以重罪為羈押的理由是不夠的?
在羈押的過程中,法官要進行訊問,訊問的過程中,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這時候如果檢察官有讀過釋字第665號解釋,自然除了重罪的要件之外,還會加上有逃亡或滅證而顯難進行追訴的理由。
但是從新聞稿以及相關新聞報導的資料上,檢察官顯然是沒有,那法官該不該主動的告知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要件不足,無法作出羈押的裁定呢?
筆者認為在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概念下,決定羈押之裁定過程,也應該由檢察官與被告進行攻防,再由法院作出決定。這樣子的角度來看,似乎法院不必主動提醒...
然而既然屬於改良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制還是有許多法官介入的機制,
所以法官是否可以雞婆一下,問一下檢察官,請問有任何證據可茲證明嫌犯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的證據嗎?
這樣子一問,這名疏忽的檢察官應該就知道意思了,如果還不知道,那~~真是國人之不幸啊!
至於提出之後,法官准不准,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此外,這種性侵案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規定預防性羈押之一種犯罪。
所謂預防性羈押,就是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侵害案件就是其中一種。
這位計程車司機過去的前科如何?有無性侵害犯罪之前科?
如果再讓其回去開計程車,會不會再對其她乘客進行相同的性侵行為呢?(難道要讓這位計程車司機繼續回去開車養家嗎?)
(筆者主觀上不太相信這是計程車司機所謂的一夜情)
由此等事證,來判斷可否進行預防性羈押。
這些應該由檢察官主動提出,但如果檢察官「忘記提出」,基於社會公益的原則,法官也應該介入問一下
畢竟法官應該更為中立的民事案件,都有所謂的「闡明權」的概念,更何況是刑事訴訟案件,尤其是這種性侵害案件。
如果是過度著眼於一些法律理論的堅持,讓法官處於完全被動的角色,恐怕難以達成法院扮演伸張與維護正義的角色
我還記得正義女神的雕像
天平,代表著公正的審判
劍,代表著懲奸除惡的制裁力量
矇住眼睛,代表著無視被告的容貌、權力、身分、家世、地位,一律平等對待
這件案子,檢察官有善盡提出羈押要件所需要的事證嗎?
法官,多一分雞婆,是否就能夠避免性侵害案件有可能再次發生的疑慮嗎?
這一起事件,相信司法還是有許多要改進,但也別忘了正義女神這座雕像所代表的意義,正是提醒我們,無法司法怎麼改進,或者是法律怎麼解釋,別忘了這三大重要的目的,可千萬別愈改愈偏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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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樓. 方正平2011/07/18 11:44這案件中,檢察官確實有點懶
也有評論者說法官多問幾句,向檢察官要求補資料,是否意味著「心證已成」?
學術上的甲說、乙說、丙說....,各有各的論據和觀點,沒有對錯,如果法官堅持「極度中立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也一定有他的理由。
我喜歡看法律攻防的影片和影集,片中有警察角度,也有檢察官角度,當然少不了律師角度。但無論哪個角度,檢、警除了證據,還會用盡各種人際關係,找盡個種法律縫隙,只是為了讓法官裁判符合自己的期待,沒有那種用個表格勾選「5年以上重罪」就可以讓法官裁定羈押的。
司機和女學生兩造說詞不同,檢察官很容易根據驗傷報告區分出真假,檢方似乎沒有盡責去做,當法官沒有更明確的證據時,5萬元交保是合理的選擇。群情激憤的同時,大家似乎沒注意到:沒錯誤的羈押,國家仍要負擔冤獄賠償!
若檢警有更積極的偵辦行為證明司機有責,即使法官以“無串證、滅證、逃亡之虞”交保,也會裁定更高額的交保金額。
- 8樓. 星際訪客2011/07/18 10:04樓下滴
話說科技始終來自人性...法律更甚! 何來扯入媚日輕台之說?
倘若家有女性成員遭逢惡狼性侵...這痛徹心扉.椎心之痛的恐怖陰影將伴隨一生或因而輕生了結...那惡狼罪行是輕或不輕呢?
人等之高低在於心思縝密與否...正不正常ㄜ完便知通順 O X...切莫武斷! 善哉! 善哉!
- 7樓.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2011/07/17 21:45媚日輕台 見樹不見林
法院連死刑案,都搞不定, 該執行者,不執行,
其他重刑犯,牢都關不下ㄋ,
軽罪何以押人?
本案院檢均正常,
不正常是媒體, 司法體制與文化! - 6樓. 窗外2011/07/17 11:16推
以我對該法官的認識,其辨案算是認真實負責,為人也是謙遜有禮。只能說在這件個案上法官的判斷的確是值得討論,人權的極限跟社會安全的預防如何評價?對重案的羈押是不是要有更周全的處理跟關心,而不能擴大的解釋程序上跟法條上的問題。
版主的評論,我是不能同意得更多了。如果法官有版主的細心跟周全的思考,這種事就不會一再發生了。 - 5樓.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2011/07/17 08:51抓
抓来流氓一问,是民进党人怎么办?本来是民进党想利用这件事来攻击马政府的 - 4樓. 孫立人的粉絲2011/07/16 23:59就因為「雞婆」
所以驗出了塑化劑。
我們的法官總是被動的「就法論法」、咬文嚼字,一來一往間的延宕,弄得受害者身心俱疲,加害者吹噓逍遙……。
當法院的功能失去人民的期待與信任,社會將遍布不安定的種子,後果難料!
讓英雄蒙塵,日後就不易有英雄! - 3樓. Odyssey20012011/07/16 18:53問個簡單的問題
台灣法官以前對類似案件,是否用同樣方式處理。
台灣計程車司機對曾乘客性侵,顯然不是第一次,在台灣好像是很常見的。 大家都知道在台灣絕不能和計程車司機談政治,那叫自己找死,被整了活該,不值得同情。
是不是台灣人權高漲,已經「進步」到性侵已不算什麼不得了的大事?
- 2樓. 蔬菜麵2011/07/16 14:59檢察官失職
我覺得~檢察官如果認為有羈押必要~當然要想辦法說服法官~
怎可不多家陳述呢?
另外想請教另一案例: 邱毅告陳肇敏殺人罪
這是不是純作秀~騙不懂法律的大眾?
殺人罪是檢察官依據證據裁量罪行公訴罪~怎會是{一般人提告}?
而一般人只能提供物證協助辦案~哪能像邱義一樣~看電視報紙~自己整理個信封袋~攔下法務部長就說要{檢舉陳肇敏殺人}? 曾勇夫還真的接受~真是亂來!
是這樣嗎?
http://blog.udn.com/goodthink/5432100
我的部落閣改名了~偽知識分子的禁忌
歡迎賜教!
- 1樓. greenonion2011/07/16 14:15達官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