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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驗的計程車司機
2010/07/02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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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一位友人甲問我一件車禍的事件

甲被計程車司機乙撞傷

警方到現場處理

問了甲乙二人,乙承認是其所為,警方遂於「自首紀錄表」記載乙自首

後來雙方和解未成,檢方將乙以業務過失傷害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檢方依據前開紀錄表,記明乙是自首

因為自首得減輕其刑,也就是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計程車司機乙最重就是6個月,易科罰金的機率又提高不少

此舉讓甲覺得不能接受

筆者本也認為應該不容易成立自首

但查了一下地方法院判決

幾乎都讓其成立自首(得,非應,也就是法官可以減輕其刑,也可以不減)

但是感覺上法官對於計程車司機的印象不是很好

雖然讓其自首減輕其刑,可是常常看到判個5個月、6個月

筆者猜測是計程車司機大都是兩手一攤,沒錢

可是筆者還是覺得很奇怪,即便是易科罰金,也是要罰金,一天換算標準,初犯大多是1千元

有時候也要個十幾萬,甚至於比賠償當事人的金額還要高

難道計程車司機願意被關嗎?

也許吧!還可以吃牢飯

算下來關進去的效益可能比開計程車還賺

說不定還可以易服勞動服務

連關也不必關,也不需要罰錢

筆者建議

1.自首的認定應該符合法令要件,警方應謹慎為之

像是這起案件,筆者發現警方到場先詢問被害者甲

被害者甲指證是乙所為

即便乙承認,也就不符合自首(未發覺之罪)的要件

2.檢方應審慎認定自首之要件是否成立

不能夠單憑警方之「自首紀錄表」,就認定是自首,否則有時候警方對於自首的要件認知不清,所造成之錯誤,會讓民眾誤解檢方的法律素養

3.法官得選擇減輕其刑,並非應減輕其刑

對於部分職業駕駛搶著自首的情況,法官應審視該位駕駛的紀錄,是否有類似情況發生,不知悔改又再犯,就不適合減輕其刑

4.剝奪不適任職業駕駛的資格

現在職業駕駛有過多的趨勢,對於這些肇事兩手一攤,笑談司法奈我何的不肖駕駛,應該適時地限制其擔任職業駕駛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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