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下月3日股東臨時會 雙方決戰
黑松爆發內部糾紛,董事長張道宏、前總經理張道榕,兩方人馬針對是否讓微風進入董事會,展開攻防戰,張道榕認為現任董事長張道宏過於偏向微風,所以要拔除其董事長之地位,因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改選董監事,並要採取「全額連記制」。
看起來張道榕持有的股權應該比較多(也可能是掌握的股權或委託書較多),所以才會採用「全額連記制」。為何會如此判斷,必須說明一下公司法董事選任投票的相關制度。
依據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因此,原則上我國採取「累積投票制」,而例外才可以透過公司章程的規定,另外選擇其他的投票制度,例如本報導所稱的「全額連記制」。
所謂「累積投票制」,對於小股東較為有利,可以將全部票數全部押在特定人身上,使得這些特定人能夠衝高票數,提高當選的機會。此一概念很像民意代表選舉一樣,例如新黨在同一選區派出三位候選人,可是因為新黨勢微,所以必須將選民的票數集中在同一人,至少讓一人當選,以免三人都高票落選。
舉一個例子,A公司有甲乙兩大股東,各佔60%、40%股份,總計100股,要選出五名董事,甲乙兩大股東各提名五位候選人。
甲、乙兩大股東各有300(60X5)、200(40X5)的投票權,如果甲股東將每一股份之投票權平均分配給五個人,每人取得60票,乙股東也是平均分配給五個人,每人40票,所以甲股東拿下五名董事的席次,乙股東拿下0個董事的席次。
因此,乙公司預估此一慘狀,可能會改變投票策略,也就是集中投給三個候選人,讓這三位候選人的票數變成大約67票,反而拿到三席,甲股東反而剩下兩席。
「全額連記制」,則是指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不得集中於同一人。就會產生前述只要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董事選舉即可大勝的結果。
【圖解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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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2010/05/12 15:05全額連記法已被禁止
若沒記錯,全額連記法好像已被禁止了
印象中好像有要刪,但是我看現在的法律好像沒有刪成
J教授 於 2010/05/12 18:54回覆 - 1樓. 劉莉真2010/05/12 13:02借格主的blog
有位蘇信網友在格主這回應過
意指禁止出境就代表打壓
我剛收到一封被禁止出境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