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內容:【ECFA 內容可以不公開嗎? ( 段正明 ) 】
有關ECFA內容是否可以不公開或者應該要公開,涉及到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議題。
牽涉到資訊公開法的問題,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政府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且應該要適時為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此為列舉條文,除非有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況外,必須要加以公開。
本文所引用文中,段律師據此認為早損清單以及協商內容(草案)應該要加以公佈,但可能有所誤解,上開「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應該是指業已簽訂完成的內容,如果連一些談判中的內容都要公開,可能會演變成為全民談判以及籌碼外洩的結果。
其次,段律師認為沒有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況,包括並不符合第1項第1款「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及也不該當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但是為什麼不該當這兩款的情況,就沒有繼續闡述其論點,反正就是認為沒構成這兩款的情況!
筆者認為,ECFA洽談過程中的內容當然是國家機密,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機關當然會將相關文書核列為機密,既然列為機密,依法就應該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官員沒有裁量公開或不公開的餘地,行政法上稱之為「裁量縮減至零」,政府官員拒絕公開,才是依法行政。段律師也是認為「裁量縮減至零」,但結果是要公開,與筆者推論之結果不同。
如果政府官員公開,也有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以及相關行政責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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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樓.2010/04/14 16:44哪個條文??
版主叫我自己去看,是看哪個條文?
我是很誠意請教的,因為對法津並不懂....
哪個條文可以釋疑我說的那些問題呢??
看了其它人的回應,好像現在只要對ECFA有點質疑,就被打為綠營同路人,
這種心態真的既可笑,又很不健康,對討論問題完全沒有益處~~請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
會有一些例外的情況
如果認為政府洩漏相關資訊,可以告發以懲誡不法
若政府並沒有將所有事項列入機密
對於沒有列入的範圍,就還是可以提供
若是列入機密,對於他人要求政府提供資訊
就可以不提供
若有該當刑法洩露國防以外之機密,
就應該加以查辦,不論藍綠
J教授 於 2010/04/14 18:37回覆 - 7樓. starpig2010/04/14 04:34樓下的貓XX
是不是國家機密
不是民進黨說了就算
也不是哪隻貓或哪隻狗說了算
你用你的貓腦袋 搞清楚晚上要吃哪牌的貓飼料就夠了
- 6樓.2010/04/14 02:08請教版主....
如果按版主所言,就法論法,
之前馬政府說〞石化、鋼鐵..相關產業將優先列入早收清單〞
算不算洩露國家機密??
如果不算,那為何不能透露早損清單的相關內容??
台美在最後簽署美牛議定書之前,我們朝野就知道相關談判內容至少八九成;
只是最終仍被倒打一槍,連骨髓內臟都同意開放進口....
在這裡倒不是要算舊帳或是質疑政府的談判能力;
而是標準一致性的問題...
為何談判過程中,之前可以講,現在卻不能說??
又為何好處可以說,壞處卻不能講??
國家機密難道有選擇性??
就我一個小企業主來說,只對早損清單有興趣;
因為早收清單絕對沒有我的份啦~~
既然都說非簽不可,
那提早說,讓我可以提早因應,這小小的要求很過份嗎?請再看一次條文 J教授 於 2010/04/14 07:13回覆 - 5樓.2010/04/13 20:12感謝版主
感謝版主這樣的準確而且快速地對於綠色陣營刻意扭曲法律法條涵義的解釋進行的有力批駁。公開當然指簽訂協定,已經具備行政效力後,必須向社會公開。
- 4樓. 啥啊?2010/04/13 17:27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外圍團體。就這麼簡單。。。。不認識他
J教授 於 2010/04/13 19:58回覆 - 3樓.2010/04/13 14:40更正
有什麼--------有時候 - 2樓.2010/04/13 14:37贊成版主
有什麼滿懷疑這個abc的問題,考上律師者給出來的答案會不同,不過,我是贊成版主的看法!參考參考啦 J教授 於 2010/04/13 19:57回覆 - 1樓. 阿升2010/04/13 14:29何必那麼認真回應~
看到他最後一句,
"甚至簽訂未經全體人民公投決定同意ECFA之前",
就知道這個人完全是政治打手。
加入WTO有公投嗎?
您用法律的見解來解釋,
真是浪費您的專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