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開車的時候,被拍照罰了一張罰單,
看這張照片好像是該罰,
到底該不該罰?你想到了嗎?
告訴各位,這輛就是小V,筆者的車,現在你認為該不該罰?
(懷中藏有利刃)
且讓筆者娓娓道來‧‧‧
印象中當時跨越雙白線,是因為有輛車突然卡進我的車道,
然後那輛車又久久不開走(請注意照片中前車的前輪方向),
只好在攝影機的拍攝下,無奈地往前走。
由於板橋市的文化路上早已有攝影的公告,
真的實在是沒辦法,所以自認為不是故意違規,應該不要罰我吧!
雖然只有六百元,還是再次提起雙手打鍵盤,寫了一份申訴書。
但是從四月到現在都沒有回應,到底是罰還是不罰,
正所謂伸頭一刀,縮頭也是一刀
敬愛的馬政府團隊~~底下的交通執法人員,
如果不罰,也通知一下,好讓筆者銷案‧‧‧
茲將當初申訴的內容貼出來,僅供大家參考:
陳述內容補充摘要:
- 申訴人駕駛車號XXXX-PC之自小客車,行經文化路及文聖街口(往華江橋方向),以正常速限內行駛內側車道。惟遇因不明原因自右方車道猛然插進內側車道,以左斜前方四十五度角之方式斜停在申訴人車輛之前方,且前方車輛之前輪方向為右上左下,且車輛停擺位置位於車道中間偏右,顯非意欲左轉。(如前述圖片所示)申訴人停等後方,深感有異,疑似酒醉駕車或車輛拋錨之情,亦又可能係故意插入,讓後方車輛不及閃避之假車禍事件,為維護自身安危、避免難以預期之危害,及保障自身合法使用道路之權利,若要求申訴人持續停等後方,實無期待可能性。(有關期待可能性之概念,請參見圖解刑法第116頁)
- 申訴人原為遵守交通號誌及依方向正常行駛之駕駛人,如前所述,因前方車輛之橫阻,況依附件照片所示,若非跨越雙白線,直行方向之線道,亦無足夠之寬度可供通行,唯有以跨越雙白線之方式,始能繞過前方違規停駛之車輛,方能正常地使用憲法賦予人民合理道路使用之基本權利。故對於申訴人為遵守不得跨越雙白線之法禁制規範之行為,實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2款所謂之「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之規定,其「任意」之要件,係指無正當原因而隨意為之,亦即行為人必具有故意違反之主觀意思始該當之。(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49號裁定)綜觀上情,申訴人實屬不得已之跨越雙白線之行為,跨越行為具有正當原因,而非恣意而為,不該當前開條款之「任意」要件,既不該當,自以不罰為宜,尚請承辦人員斟酌。
- 按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段,該路段架設數位錄影監視系統,均已公告多時,申訴人居住板橋十餘年,自當不可能恣意在該路段違反交通規則,惟此次跨越雙白線實屬不得已之行為,雖罰單僅新台幣六百元整,申訴人認應非屬可罰之範疇,尚祈貴所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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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樓. 掌櫃滴2009/09/11 19:28當然~
不該罰~應該關起來~知法犯法~
噗~

- 23樓.2009/09/10 22:40有沒有比這兩張照片再前面的照片?
只憑著這兩張照片, 表面上看來本來就該罰...

你說前面那輛車超車到你前面, 可否調閱那監視器, 就變成是他不對在先呀...
你說, 是嗎?
- 22樓. 蔚妡2009/09/10 18:55領悟
原來申論題要這樣寫呀~
難怪我參加國家考試的成績醬子鳥……(嘆)
在絕望與希望之間
踏著堅定、誇張的大步
徘徊在樂觀與悲觀之間的生活哲學 - 21樓. 說好的高空彈跳呢?2009/09/10 10:23還沒搞清楚.....
第一,文中業已舉出照片之客觀事實,依據經驗法則來推論其係非正常停在馬路上
此僅為你個人的想法, 並無任何客觀證據可以佐證.
第二,報警處理,這樣子蠻累人的
無人證亦未報警處理, 故可知無任何客觀證據可以佐證.
第三,正當理由如申訴書
同上.
第四,好吧!我會考慮捐錢的
要不要捐錢是你的事, 但該繳到監理所的錢還是要繳.
第五,那可能會害他們犯了貪瀆罪
這不該你去擔心吧? 或著你消了單後過河拆橋, 本監理單位亦無權干涉.
對了, 以上答覆不是我的意見, 你去問台灣各監理單位大概都會這麼回答你, 雖然第四第五點我承認有點搞笑.
看完,真的是搞不清楚 J教授 於 2009/09/10 19:36回覆 - 20樓.2009/09/10 09:00罰不罰?
打電話過去問最快呀!說不定他們把你的申請書漏掉沒處理咧!
如果申訴沒過,你可能會有一大筆逾期罰款~
- 19樓.2009/09/09 23:43沒收到繳費通知單, 應該不用罰吧...
看起來...好像...該罰哦....
好樣的,拖出去槍斃了 J教授 於 2009/09/10 00:02回覆 - 18樓. 閒雜人等2009/09/09 21:02這時候...就要按喇叭!
---不然車上安裝這玩意,是何用途??怕按太久,還要多罰一條 J教授 於 2009/09/09 21:31回覆 - 17樓. 美美兒2009/09/09 19:41大叔不要激動
那刀...刀收起來先!
廂型車很明顯是擋在那不走ㄟ~~不然是要跟著廂型車等到天荒地老嗎!!!
要我也會轉走阿~~
小V沒有看上她的屁股 J教授 於 2009/09/09 21:30回覆 - 16樓.2009/09/09 18:39應該去找民進黨立委比較有效
你找錯人了呀!
你應該去找民進黨立委,
那你不管有沒有真的違法,
都可以不罰!
那找哪一位比較有效呢? J教授 於 2009/09/09 21:30回覆 - 15樓. 巴哈2009/09/09 1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