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罵管碧玲醜女 邱毅改判免賠
●法院的見解
邱毅罵管碧玲很醜,被管碧玲告到法院去,一審判邱毅要賠償二十萬元(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5號民事判決)
一審:名譽權→精神損害
二審法院推翻地院之見解,認為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無關,純屬個人主觀。
(本案為民事案件,若刑事則為公然侮辱罪,請參照《圖解刑法》第234~237頁)
●小小的疑問?
這算是言論自由的勝利嗎?
換言之,以後是不是可以光明正大地爬到101大樓,高喊下列內容:
》管碧玲,你好醜~~~
》肴嬥,你吃太多了,好胖喔~~(本例純粹因為打錯字,在此強調肴嬥是知名的美食部落格格主,身材跟她的暱稱發音疑似一樣)
●還原事發現場
邱毅與謝長廷發生口角,邱毅邀請謝長廷前往調查局共同接受測謊,遇到管碧玲等人‧‧‧
邱毅:「真是無恥、真的」
王淑慧:「什麼叫無恥」
管碧玲:「誰無恥,誰無恥」
王淑慧:「無恥是沒有牙齒,我們牙齒都這麼水,什麼沒有牙齒」
管碧玲:「你看,你害我們二個美女必須『撩落去』(台語)」
邱毅:「你是美女嗎?」
管碧玲:「對啊!」
邱毅:「你長得這麼醜,你是美女嗎?你不要丟臉了,你是美女嗎?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
●什麼是名譽權?
因為外表的美醜,當然可以推論到胖瘦,與人格地位高低無關?
這就要想想「名譽」是什麼了?
一審法院認為:「所謂名譽,乃指人格之社會評價,而所謂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之評價而言。另社會之評價具多元性,外貌亦屬其中,且重視外貌,亦屬社會通念,此由目前美容整型或治療禿頭等業者充斥市場,不少消費者趨之若鶩之景象自明。是被告所為『你長得那麼醜』及『你醜成這個樣子,用最低標準來看也是很醜』之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在指稱原告長相醜陋,對原告之外貌為負面之評斷,已足貶損社會對原告人格之評價,而屬損害原告名譽之陳述。」
高等法院的判決還沒有看到,但媒體已經有摘錄部份內容,如前所述。
英雄不怕出身低,所以說人窮,一般來說可能不是貶抑他人的人格,也許還是稱讚的意思;說別人醜,也可能是稱讚別人,因為可以與心地善良來個強烈對比;但是本例很明顯並不是稱讚別人,就是說你醜,法院對於美醜是否屬於人格評價之一部分,有不同的見解。
只能說高等法院限縮了人格的範疇,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好像言論自由比較寬鬆了。
果然法律是隨人講的。
可以推論出:阿扁一審,可能會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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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樓. 魔師帆正東2011/06/07 09:28管碧玲 又要 競選連任了,銳不可擋 啊!
‧
志滿天 : 魔師傲神州 飾
@
兵筴武經
`
清之卷 : 赤子心寧之卷 : 夜神
裂之卷 : 佛獄三公
.
神之卷 : 不世狂人 南風不競靈之卷 : 謁世兵權
生之卷 : 劍之初
滅之卷 : 死國 地者
.
地之卷 : 失路英雄天之卷 : 志滿天 、 嘯日猋
廢之卷 : 戢武王 ( 止戈為武、止即是廢 )
=
練有 天之卷 的人,在 外貌上 必有所
不足。嘯日猋 的 手指, 被他給 ...
,志滿天 則是 滿臉黑痣。
正因 志滿天 練有 天之卷,所以 和
南風不競 正面對上時,可以輕鬆 化
解 他的招式!~
天之卷 原本 是很輕的,之所以會變
重,是 志滿天 的惡作劇也!志滿天在 練完 天之卷後,讓它變重
,並將它 丟進 劍陣 之中。#
李遨 大師 笑言:「這是我的惡作劇!」
志滿天 udn。集境 志滿天、霹靂 志滿天 udn。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 17樓. 何宗密2010/10/02 09:37自由的定義?
法律對“自由”的定義是什麼? 我找不到.
這也許是為了給法官“自由”心證空間.所以法律不解釋.
所以若從“自由”的“形式”探討就可發現其吊詭處.例如..
“受限”(有限)的自由是自由嗎?
當然不是.
然.若不“設限”,則天下大亂.
對誰設限?答案很有趣.對--[違反自由者].
對誰不設限?對判決[違反自由者].(也就是“法官”)
換言之.能讓天下大亂者唯法官耳.
這不是理論而是隨處可見之事實.(不需要我舉證了吧?)
因此這個案例其實沒什麼好討論的.
言論自由的定義
任何人都可以針對任何的內容或事件, 在任何的地點, 任何的時間, 以任何的方式, 發表或保留個人的任何的意見, 稱為言論自由.
現代社會由國家授與並保護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 同時也由行使此權利的個人自行負責因此而產生的結果. 的定義
換言之..言論自由之自由只限對事而不對人.
事 不能涉及 人.(非自己所能負責之範疇.如“容貌”)
邱毅之言論針對他人容貌(非自己所能負責).這就涉及人身攻擊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然.法官又擁有不設限之自由.所以......討論這種幼稚的自由我覺得毫無意義.
PS:非針對版主.事實上版主的立塲我挺欣賞.
BTW可否引用貴篇?
- 16樓. 南京板鴨2009/07/11 07:41少講了輪椅
輪椅是現在出庭
最流行的代步工具
綠貪一族,把貪污視為終身使命! - 15樓. 魔師帆正東2009/07/09 14:23管碧玲 是 很有特色 的 美女
‧
回應frank3353網友:
我敢發誓:許純美 比 管璧玲 醜。
魔師 覺得 管碧玲長得也蠻漂亮的
啦。
-我才是真正的「飯籃欽」。魔師是愛吃
飯的飯籃欽啊!我 范蘭欽 可是「江南第一才子」,沒想
到會栽在 管碧玲 的手裡。真的是 英雄難
過美人關 啊!=
以「范蘭欽」筆名發表的文章中,稱呼台灣為「歹丸」,
是為了嚇阻共軍攻台。中共高層必須了解:兩岸分隔了那
麼多年,台灣人民已經習慣了民主的生活。 中共若要強
行併吞台灣,就會像吃到「歹丸」一樣消化不良。所以:
「歹丸」兩字並不是要污辱台灣,而是要警告大陸啊!
台灣是“咬不住、吞不下、打不碎”的固若磐石之島啊!
大陸應以和平方式,解決兩岸問題。阿扁佈巧智,台灣狼煙不斷;魔師復出,筆名蘭欽爭雄。
棒球連敗,引動萬里征途,職棒將傾,誰是擎天之柱?
海角七億現,破珍樓;芳彥正逍遙,御醫走。
棄天帝、狂發便當。就在神柱斷劣之際,豬哥亮、飯籃
欽從時空縫隙鑽出。究竟是秀場天王豬哥亮能東山再起
,還是低價搶單的飯籃欽能脫穎而出?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 - 14樓. 九軌2009/06/28 14:30告的方向不對?一開始提出申告的方向就有錯誤?
請教JC鮮師﹐如果改告洩漏高級國家機密罪﹐贏面會比較大嗎﹖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哈 J教授 於 2009/06/28 17:26回覆 - 13樓. 掌櫃滴2009/06/28 02:18圖解刑法剛看過一遍~
看得不夠仔細,理解的不夠徹底,
唉!連毀謗跟公然侮辱都搞錯.......
罰自己再看一百遍.......
不過...........建議鮮師,
下次能不能再出一本,圖解刑法 part 2.....
多舉一些案例,尤其是雷同事件,但是觸犯不同法條的。
這樣有助於讀者釐清觀念,例如 195頁 不是提及 刑法 185-1 和 185-2
劫持飛機&劫持公車的法條適用之不同點,
這時候應該可以順道延伸下去提及,如果劫持的是計程車司機?
如果劫持的是一般人的轎車、機車,或者車主被驅離或劫持,
觸犯的法條,差別何在,諸如此類的。
這樣的書我覺得更適合一般像我這樣的法盲,看起來就有如在課堂上的討論,
能從中更透徹的理解。畢竟法律詞語都過於抽象,能夠有很多的實例可探討,
對於理解&記憶&解題有很大的幫助。
還有164頁提到的 『既成犯、狀態犯、繼續犯』
165頁有範例,可是太少,您寫得很清楚,我看得很迷糊。
例如:
既成犯您以 傷害罪、放火罪當成例子,又說其法益侵害→ 完成後隨即終了
可是受傷害的人傷口並非馬上復原?房子燒毀了也無法恢復!
為甚麼卻算既成犯?
竊盜罪反而完成有完成後隨即終了的感覺。只是東西被拿走。
其法益之侵害又為何屬於持續存在?如果將贓物丟棄,侵害還繼續存在嗎?
這樣雖然會比較囉唆,但是字數會變多、書本會變厚,價格會變高、利潤會變好。
哩公丟嗯丟??
或者您也可以開個討論專區,再集結成書,畢竟有很多很智障的問題,
你這種程度的專家覺得沒什麼,我們可是覺得很重要滴。安捏厚恩厚?
首先,感謝支持喔
其次,因為設定為第一本書,再加上板面的限定,初版恐怕還是有些缺憾,下一次會繼續努力,讓這本書更貼近人心
劫持的部分,您少講了三輪車,下次會加入其中
既成犯、狀態犯與繼續犯
甭說您搞不清楚了,法律人都一陣迷糊
某位多年前叛逃到大陸的反台人士,也所成就後想要回台,也惹起了是否屬於繼續犯之爭議,吵得不可開交啊!
還是感謝支持而且還努力閱讀
J教授 於 2009/06/28 08:58回覆 - 12樓. NetSpider2009/06/27 15:46鬧 劇
三個長不大的人浪費司法資源
推薦JC擔任一審推事
- 11樓.2009/06/27 12:391. 你好醜 2. 你是醜八怪
請問..依據高院的立論.1.無罪 ... 如果是 2.有罪嗎 ? - 10樓.2009/06/26 14:03請問魔師....?
台灣還有誰比管媽醜? 請舉個例子! - 9樓. 魔師帆正東2009/06/26 09:18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
其實 魔師 覺得 管碧玲長得也
蠻漂亮的啦。-
不過,管碧玲 和 肴嬥 相比的
話,肴嬥 還是比較美啦!
要相信老母娘是唯一正法不錯,會說話 J教授 於 2009/06/26 09:2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