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屋電子報第8期 (98/4/1)
●郭冠英之現行犯與正當防衛●
製作人:JC鮮師(法律小屋)
郭冠英回台,實在真是熱鬧,一方面有某幫派,對不起,好像是某政黨張姓大老,派員保護其安危;一方面有反對者叫囂,對不起,打錯了,應該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之權利,整個殺頭機場,(太晚了頭有點昏),打錯了,是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異常地熱鬧。
熱鬧!
晚上肚子有些脹氣,很難過,就到處上網瞧瞧,居然又瞧到新鮮貨!
什麼新鮮貨呢?
有報導指稱民進黨青年部主任趙天麟表示,黑衣人士以保護郭冠英之名,對抗議人士及記者施以暴行,要求警方應以現行犯加以逮捕。
這個有趣,剛好可以作為刑法讀書會成員思考的題目。
時事題:試從現行犯與正當防衛之角度,論述黑衣人士、抗議人士及記者間之關係。
不過這麼經典的題目,只有讀書會成員來寫,實在太可惜了,自己也來試擬答案一下(假設黑衣人為A一人,二人還要寫共犯之問題很麻煩,當然也不扯郭冠英了):
一、黑衣人士A之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一)構成要件:
A推擠過程中,若導致他人受傷,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妨礙記者採訪報導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其規定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性:
1。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A為使郭某能順利返台,對於現場實行暴力攻擊之抗議人士,以防衛之手段防止抗議人士對於郭某之侵害,以確保返台之自由及人身安全之權利,得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3。記者之適法採訪屬新聞自由之範疇,並非現在不法之侵害。但是,若採取侵入性之採訪,業已侵害他人之權利,且非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則不得阻卻其違法性,更不能主張採訪之新聞自由,而無限上綱地擁有侵害他人之權利。因此,若屬後者之情況,則依舊屬於現實不法之侵害,A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三)小結:黑衣人士A所為非屬不法行為,
二、黑衣人士A是否屬於現行犯?
(一)現行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之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同條第3項為準現行犯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二)A所為屬正當防衛,並不構成現行犯之犯罪要件,故不得以現行犯加以逮捕之。
三、結論:
(一)若黑衣人A之行為屬現行犯,就好比是遭到性侵害危險之女子,為了捍衛自身之貞操權,踢了色狼的旦旦,居然還要被視作現行犯,甚至於論以傷害罪或重傷罪一樣地不合理。
(二)建請趙大人若認為黑衣人A屬於現行犯,敬請自行率隊加以逮捕,蓋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所以,不必牽拖警方,因為這種事情到底誰才是現行犯,恐怕警方也正在傷腦筋。
(三)接前言,趙大人身先士卒,將黑衣人A加以逮捕後,若黑衣人A不成立現行犯,您老頂多也僅論以妨害自由罪或傷害罪之正犯,依據現行法官論罪科刑之刑度,大概就是緩刑、易科罰金,如果沒錢易科罰金,現在刑法第41條還有個新制度,稱之為易服社會勞動,損失不大。
今天是愚人節,輕鬆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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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鮮師的MSN:jackiechie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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