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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全台獨有,被偷失而復得
2009/01/1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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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國家考試─民法讀書會

今天看到聯合報一則報導「單車全台獨有,被偷失而復得」,讓JC鮮師想起可以改成一個民法考題。

這則報導是一位高姓退休教官買了一台全台獨有的進口登山腳踏車,實在好野,但被小偷偷走了,後來失而復得。

問題一:假設小偷賣給乙,乙可否主張善意受讓?

原則上,依據民法第948條規定,乙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還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但是,因為腳踏車是盜贓物,依據民法第949條規定,基於對於被竊者之保護,高姓教官自被盜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乙請求回復其物。

問題二:假設小偷在台灣最大的腳踏車露天市場賣給乙,高姓退休教官可否向乙請求返還?

乙是在腳踏車露天市場購買,依據民法第950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所以,若本案情形符合公共市場之情況,則除非高姓教官償還以支付的價金,否則不得主張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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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tyuan
2009/01/12 08:19
很實用的範例
這例子蠻實用的 ^^

所以,掉車後要趕快找,找不到我聽說會發生
1. 被賤價賣掉,新車主騎著到處 papago
2. 貴貴輪子被換到別部贓車上
,賤價賣掉,新車主騎著 papago
3. 便宜車身被裝上貴貴輪子,賤價賣掉,新車主騎著 papago
4. 賣掉後,車主嫌礙眼,拿去重新烤漆,外加修改序號,甚至還能重新拿到一張「保證書」XD,接著新車主「安心地」騎著 papago
5. 騎一騎被丟在路邊

這是我聽說的可能性,又貴還能弄回來還真是 lucky XD
2樓.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2009/01/11 18:18
Nemo dat quod non habet
善意受讓最大的例外是猶太人。法律遇到猶太人,大概都會跑出例外。

一直到今天,以色列和美國很多猶太人靠發戰爭財賺錢。阿花的阿公在納粹執政期間,在一般人都會推定善意的情況下,買到納粹黨從猶太人沒收來的名畫。六十年後,猶太人就把阿花告上法院,要阿花把畫免費還給猶太人斂財團體。已經有很多案例不但阿花要還畫,就算阿花的阿公把畫賣/送給博物館,博物館也要還。

不但善意購買人沒這回事,連和平取得的時效,或者說法律規定的任何時效都不知道到那裡了。

納粹殺猶太人。

猶太人殺法律。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1樓. 蔚妡
2009/01/11 15:36
原來如此

由此可見,要買二手的東西麻煩請到公開市場購買嘿~

至少人家要付錢才會要回企~


在絕望與希望之間
踏著堅定、誇張的大步
徘徊在樂觀與悲觀之間的生活哲學
模擬考題啦!認真一點 J教授2009/01/11 15:48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