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記者大姐,有錯字!
2008/12/16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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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蹲車旁 認定割破車胎」報導
一間房屋銷售中心的保全人員,不滿林姓女子將轎車停在銷售中心前面,影響看屋客戶車輛進出,傅姓保全人員從林姓女子的車右後輪胎旁站起來,並東張西望,之後又蹲下去,研判是傅破壞車子,警方並在水溝內發現一片美工刀片。
雖然沒有剛好割破車胎的畫面,法院依經驗法則及倫理法則認定傅涉案。
看了一下,覺得怎麼突然討論起倫理問題,應該是記者大姐的筆誤,實際上應該是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當證據經過法庭認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後,就進入證據證明力的階段,必須要探究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由法院自由心證之,但自由心證不是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必須要受到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限制。
經驗法則,是指依據平均一般正常人的生活經驗與認知;論理法則,比較白話的解釋,是指要講道理,也許是科學理論的辯證思考,也許是邏輯上的論證,都是很抽象的法律概念。
所以,不是倫理法則喔!還有,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是公訴罪喔!這些都是記者大大常犯的錯誤。
對了,上面那一大串文字,是不是看不懂?那就對了,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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