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車禍事件,若需請求看護費用,往往是除了扶養費、慰撫金之外,較大的一筆費用。以植物人為例,又是年輕人,看護費用計算到老,可能數百萬元,甚至於上千萬元。
本案例中,被害人主張看護費用622萬539元,但是由親屬自行看護,沒有請人看護,最高法院見解如下:
一、親屬看護一樣要付錢
民法第193條第1項「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是指被害人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受侵害,始有支付此費用之需要而言。
被害人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
→被告以親屬看護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為由,認被上訴人無此損害,殊屬無據。
二、該付多少錢?
看護費用依被告於第一審所不爭執之每月3萬5千元為計算基礎,再依霍夫曼式扣除法定利率中間利息,其看護費用損害應為736萬5906元。被上訴人僅請求622萬539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上訴人辯稱即使被上訴人仍須僱請看護,亦應以聘僱外籍監護工,每月1萬5800元之基本工資為其計算基準云云,自不足採。
→覺得金額有問題,就要在法庭上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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