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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車禍撞擊,誰該負車禍責任?
2008/10/06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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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教學:《車禍資訊站》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駕 撞飛騎機車母女」報導
一、案例事實
某甲喝醉酒,從後追撞騎摩托車的母女乙、丙,乙、丙遭撞擊後,彈到對向車道,又遭丁撞擊。警方將涉嫌酒後駕車肇事的甲移送法辦。
二、法令分析
學了這麼久的車禍知識,該來個簡單的考驗。
首先,甲應該負擔何種刑事責任?
提示一:只需回答刑事的責任。
提示二:兩條罪名。
‧‧‧
‧‧‧
‧‧‧
想到答案了嗎?
Ans:
第一,酒醉駕車(第185-3條)
第二,新聞內容中似乎甲並非執行業務,假設乙、丙二人所受為輕傷,
甲成立一般過失傷害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丁撞到乙、丙是否要負擔過失責任?
這個問題似乎稍微需要思考一下,不過,嘗試將答案的思考過程簡單化,假設丁在正常的行駛狀況下,丁是否要負擔過失責任,仍先回到過失的要件是否構成。
過失,依據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駕駛者必須應該要隨時注意前方、左右等狀況,例如行經斑馬線,應注意是否有行人穿越。但是,對於天外飛來兩個人,似乎無法要求丁有能力注意這種難以預測的狀況。因此,不應該認為丁有過失,而無須負擔過失傷害之罪責。
其他內容,請參閱《車禍資訊站》乙書。
三、JC鮮師的見解
酒醉千萬別開車,否則除了面臨多項刑事責任外,還要面臨行政責任以及民事上的賠償,即使有了保險,可能也因為酒醉駕車的除外規定,而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的保障。
再補充一個問題,假設甲連強制第三人責任險也沒有投保,口袋也空空無力賠償,乙、丙該如何保障最基本的權益‧‧‧
有關此類問題,可參考《失能與截肢的流逝歲月》、《酒醉後的探戈》,或參閱《車禍資訊站》第92~94頁、第214~215頁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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