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教學:《愛情福利社》乙書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養女爭遺產 養母同居人判還840萬」報導
一、案例事實
高雄市楠梓區一處廟宇的李姓女「桌頭」,與兼任乩童的尤姓負責人,同居約卅年後,94年間亡故,李婦的養女李姓女子跳出來主張繼承權,高雄地院及高分院都判決尤姓男子應賠償養女840萬400元。
尤姓男子說,30餘年前,他與李婦情投意合,共賦同居,但他結識李婦前,已頗有積蓄,同居後應李婦要求將部分存款轉至李婦名下,實際上那些主要是他的錢,銀行也都是他在跑。
一、二審的法官都認為,尤姓男子無法證明他從李婦帳戶轉存的840萬4000元為他所有,侵占到李婦養女的繼承權,判決他應將這筆錢交給李婦的養女。
二、法令分析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這個問題不難
。。。思考一下
。。。規定在民法第五編繼承
。。。找到了嗎?在第一章遺產繼承
Ans:沒有。
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一定有繼承權,其餘的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養女與親生子女相同,所以為第一順位的繼承權,與配偶平均繼承。但本案只有同居人,沒有配偶,所以由養女取得全部的繼承權。
三、JC鮮師的看法
尤姓同居人無法證明那些金錢是他的,該怎麼辦呢?
參酌《愛情福利社》乙書有關「酌給遺產請求權」的章節,尤姓同居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149條主張酌給遺產。
民法第1149條規定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但本條規定主要是讓活著的人,原本是接受往生者的扶養,但並非繼承人,為了避免往生者死後,因無法獲得繼承而使得生活無依,才特別規定可以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但是,本案似乎尤姓同居人生前並非接受往生的李姓女桌頭的扶養,所以似乎也沒辦法主張此項權利。
因此,自己的財產要好好的規劃管理,可以學習郭台明採取分別財產制(參考《郭台銘,分別財產制》),千萬別事到臨頭,才發現自己過去的財務規劃都是一場空。
跟著JC鮮師,在「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輕鬆地學法律法律,你會發現,法律居然也是那麼的有趣,保障權利,居然是那麼的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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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lqyromeo2009/10/22 18:25
- 2樓. 小法律人2008/09/30 13:01仍要小心
若僅有匯款或轉帳證明.在民事訴訟實務上證明度約僅50%
尚取決於對造如何抗辯.
ex:這是他10年前欠款的返還.借據已於收受匯款後返還.....
愈多證據才能強化法官的心證 J教授 於 2008/09/30 13:46回覆 - 1樓. shouminc2008/09/30 11:58感想
運用轉賬匯款的方式,就可以留下證據做證明。
不過,很多人沒想到這一塊。或是事主有欠人錢復怕被強制執行,才做出的行為吧。
只不過,同居未結婚形成配偶關係是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