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違規停車害公車撞殘老婦,判賠780萬」報導
一、案例事實
徐姓老太太騎腳踏車,為了閃躲路邊違規停放的方姓男子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遭駕駛公車的黃姓司機撞上,致下半身癱瘓。
法院判決客運公司、黃姓男子及違規停車的方姓男子,應連帶賠償徐老太太780萬多元。
二、法令分析
違規停車,又沒撞人,怎麼還會有事呢?
當然有事囉!
違規停車,常見者如下車買便當、接學童上下課等,很多人就直接停在馬路上,惡劣者整條道路都佔住,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如果與車禍的發生有因果關係,當然就要負過失致傷(重傷)之責任。
以上是刑事責任,還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本案的780萬元,就是民事賠償的金額。
要特別介紹者,本案有提到一個名詞「連帶賠償責任」,這是什麼意思呢?徐老太太可不可以只向其中一個人請求給付全部的金額?
連帶賠償責任,在受僱人(黃姓司機)侵權的情況下,僱用人(客運公司)及受僱人要一起負責,直到把780賠完為止。
亂停車的方姓男子,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也是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換言之,這三個人要共同將這780賠給老婦人,老婦人也可以向三者之一,請求全部的賠償。
你認為該向誰主張比較有力呢?
一般來說,當然是客運公司。
因為,客運公司不會倒,也通常會有錢賠償。
所以,假設客運公司、黃姓司機、徐姓男子三人責任相同,也就是各三分之一,若客運公司先將所有的錢都賠給徐老太太之後,還可以向黃姓司機、徐姓男子各自應該負擔的三分之一。
780/3=260(萬元)
(參照車禍資訊站第45頁)
三、JC鮮師的看法
若是將人撞殘,可能涉及的賠償金額相當可觀,所以每位汽機車駕駛人,都應該思考自己的保險是否足夠?
假設本案屬傷殘一級,肇事者只有一人,分別就(1)未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2)只有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及(3)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400萬元(每人)三種情況,來計算自己要負擔之賠償金額。
情況(1)未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
自己要負擔780萬元
情況(2)只有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
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負擔150萬元,
剩餘的630萬元須自行負擔。
情況(3)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400萬元(每人)
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負擔150萬元,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400萬元,
剩於230萬元須自行負擔。
所以,不要只有保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花些小錢,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可以大幅度降低自己肇事時所要負擔的責任。
(參照車禍資訊站第9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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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ஐ欣情ღ2008/08/16 00:56..
想到一個最近看到很扯的新聞
是說有個人是把車停在「政府劃線的停車格裡」,但是有人因為他停車在那裡,閃避不及車禍致死。
法院判說停車的人「未開車燈警示」導致傷亡,要他賠償之類的。
所謂的違規定義還真是……。
不要問我從哪裡來....
歡迎有空來看本部落格,所提的案例,本部落格之前《太扯了,合法停車還有責任》的文章就有寫過了 J教授 於 2008/08/16 01:16回覆 - 1樓. 天蠍浪子2008/08/16 00:45回應
看了這篇文章, 趕緊去翻"車禍資訊站", 發現連帶賠償責任和任意險這兩個概念, 分別在45和96頁有相當清楚的介紹, 前者由民法188條所規定, 譬如雇主就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後者則依車主本身的需求來考量.